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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墻體廣告 筆者以為,在個人信息買賣如此嚴重的時期,法律法規制定部門的心無妨狠一點,切莫有心太軟的寬容。“販賣信息50條以上可入罪”能否修正一個字?換成“販賣信息50條以上要入罪”。
我國網絡范疇的根底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平安法》6月1日起實施,明白增強對個人信息維護,打擊網絡詐騙。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進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在6月1日起實施,規則:“販賣信息50條以上可入罪”。
(5月30日《南方都市報》)
網絡平安法共有7章79條。針對個人信息泄露問題規則:網絡產品、效勞具有搜集用戶信息功用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并獲得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竄改、毀損其搜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賣或者非法向別人提供個人信息。
單單從這部法律的表述上來看,是將販賣個人信息的處分放在了一個高度上的。特別是其中規則的“販賣信息50條以上可入罪”,更是讓我們看到了有關部門管理信息買賣的積極作為。只要嚴厲打擊了,只要處分不折不扣了,才干真正終結個人信息買賣的亂象。
不過,“販賣信息50條以上可入罪”中的一個“可”字,也是意味深長的,也是存在問題的。這就意味著關于“販賣50條以上個人信息”的入罪存在不置可否的層面。入罪能夠,不入罪也能夠。入罪能夠,不入罪也能夠,終究該如何把握?
這就給案件的判決帶來了一定的難度,這個“可”控制在了法官的手里,能夠判決立功了,也能夠判決沒有立功。詳細個案的控制,就留下了廣泛的空間。而實踐上法官在“可”字面前,也是不好控制的。同樣是販賣了50條以上的個人信息,這個入罪了,那個放走了,也是不公平的。
個人信息的平安是非常重要的。而往常在利益的誘惑之下,販賣個人信息簡直成為了一種現象。有的用個人信息銷售商品,有的用個人信息施行詐騙,特別是在高考完畢的時分,觸及詐騙貧窮學生的案件多發。假設沒有個人信息的裸奔,還會有這些悲催的社會問題嗎?當銀行的行長倒賣儲戶信息的時分,當學校的校長出賣學生信息的時分,當開發商們把購房者的信息賣給裝修公司、家具企業的時分,信息的裸奔曾經到了一個肆無忌憚的惡劣境地。
出臺個人信息平安監管規則,是一件好事情,也是不能再往后拖的事情了。從這個角度來看“販賣信息50條以上可入罪”是打擊嚴厲的前行。可是就是這種表述中的一個“可”字,就會讓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讓法律成為彈簧。
筆者以為,在個人信息買賣如此嚴重的時期,法律法規制定部門的心無妨狠一點,切莫有心太軟的寬容。“販賣信息50條以上可入罪”能否修正一個字?換成“販賣信息50條以上要入罪”。
打擊販賣個人信息,法律不能有絲毫仁慈。關鍵要有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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