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手繪墻體廣告 買房糾紛真是無處不在,即便是身價數千萬的“頂級豪宅”。日前,在上海開辦企業的樊先生向本報投訴稱,他斥資6500萬元在購買“湯臣一品”時就發生了“鬧心事”。
開發商:未收到違約金不交房
樊先生去年看中了位于“湯臣一品”的一套豪宅,總價值為6500萬元。據他介紹,他在2014年的8月4日和湯臣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約定以銀行按揭方式分期付款。樊先生說:“雖然當時對貸款比例和付款時間等附件上還有一些沒有最終談攏,但在湯臣的竭力推銷下還是爽快地先簽署了主合同和其他部分附件,并在當天支付了1850萬元現金,以示購買誠意”而這一簽署為整樁交易糾紛埋下了伏筆。
樊先生在2014年11月24日付清了全款,原本開心地準備收房,但讓他想不到的是,收到的是開發商一紙通知--要先交51萬逾期付款違約金才會交房,依據是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合同附件一(附件一稱最后一筆款應于2014年10月20日前支付,現已晚付了34天)。
購房者:合同并未約定時間
樊先生異常憤慨,因為在合同簽署時雙方本來就沒有敲定付款日期,不存在延誤,因此拒絕支付違約金。他告訴記者:“合同附件一‘付款時間和付款方式’暫不簽署是早前雙方達成的共識。附件一和其他部分雙方未簽署的附件之所以裝訂在合同簽署頁前,是因為湯臣方面表示,這是上海統一格式和要求。雖經一番理論后,湯臣1月6日交了房,但根據合同關于拖延交房的約定,湯臣應該向我支付87.75萬元違約金。”
經過記者的了解,糾紛的整個關鍵就出現在“合同訂立”環節上。開發商湯臣方面認為,因為樊先生在合同尾頁簽字了,因此便是認同合同中所有的內容,包括付款時間和付款方式,購房者晚付錢了就得交納違約金。而樊先生認為,根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附件一“付款時間和付款方式”等作為這份買賣合同的附件或補充條款,需要單獨簽署。而且“2014年的8月4日和湯臣公司簽合同時,雙方已達成共識暫不簽署附件一,只簽了其他三份必要的附件。”現雙方為追索違約金,均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法律界:開發商不應拖延交房
記者就此采訪了多位法律界人士,上海正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黃鐵山律師告訴記者:“開發商無論如何應當在購房者繳清房款后的15日內交房,在此案中湯臣因為購房者未繳違約金而拖延交房顯然是不對的,違約金問題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申索。”
“一般而言,只要在合同尾頁簽字,就視為對整本合同的認可。”而對于合同內容的認定,黃鐵山認為:“因此無論是格式合同,還是附件,購房者都應該事先明明白白地了解清楚后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