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黃山
墻體廣告 10月18日上午,舒城縣人民法院河棚法庭審理了一同特別的離婚案子,原告系舒城縣廬鎮鄉陸某,現年41歲,2014年與同鄉智障女小玲成婚。二年來,小玲未生孩子后代,現陸某遂申述與其離婚。
本案在審理后得知,小玲系智力殘疾二級,陸某與小玲成婚前知道其智力還缺乏一個十歲的孩子,日子底子不能自理,無法樹立夫妻感情,但仍堅持與其成婚,其意圖主要是視小玲為生兒育女的東西,連續香火,傳宗接代。誰知成婚兩年來,小玲一向不懷孕,后經
杭州、
合肥等大
醫院查看,小玲患有原發性不孕癥,經多方醫治,毫無好轉的痕跡。所以,陸某以不能生孩子為理由申述小玲離婚。
本案受理后,主審法官深知案子的特別性,在主審法官本著保護弱勢群體的準則下,耐性、細致的調停,兩邊達成了一致協議離婚協議即陸某給付小玲5萬元經濟抵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