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石嘴山墻體廣告發布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八項禁令”,從嚴辦案程序、依法保障人權、保護發案單位合法權益、加強辦案安全防范4個方面入手,嚴肅查處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強調因管理不善或指揮不當導致違反禁令的,將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八項禁令”包括:嚴禁擅自處置案件線索、隨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對被調查對象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嚴禁違法使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嚴禁違法干涉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違法違規處理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嚴禁阻止或者妨礙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嚴禁在未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情況下進行訊問。嚴禁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證行為。嚴禁違反辦案安全紀律。
最高檢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介紹,在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司法不規范問題。比如,有的檢察人員未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而隨意初查,個別人甚至隱匿、銷毀舉報材料,泄露舉報內容,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包庇被舉報人,違法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行為也不斷發生。對此,“八項禁令”明確規定: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開除,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針對律師反映強烈的“會見難”等問題,“八項禁令”明確規定:嚴禁阻止或者妨礙律師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對于法律規定無需會見許可的案件,不得設置人為障礙,干擾、影響律師會見,對于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也應根據辦案情況合理安排律師會見。違反規定限制、干擾、影響律師會見的,將根據情節和后果,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刑訊逼供和違法取證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對此,“八項禁令”重申了“嚴禁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證行為”的原則,規定對于采取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證人證言的,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無法做出合理解釋的,一律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同時,針對一些檢察院對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有關規定落實不力的問題,“八項禁令”規定:訊問活動沒有執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審查起訴;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公訴部門有權拒絕受理或者退回偵查部門。
強調追究指揮者和執行者的責任是“八項禁令”的一大亮點。規范辦負責人表示,最高檢去年底部署開展了為期一年的規范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要求重點查擺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不規范突出問題,辦案人員違反規定的,追究辦案人員責任;領導同意和授意的,必須追究領導責任。因此“八項禁令”也將領導責任納入其中,推動嚴格落實“兩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