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手繪墻體廣告設計 一名外地旅客到重慶江北國際機場欲坐飛機回山東,哪知在機場突然跳樓身亡。死者家屬將機場告上法庭,認為機場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昨日市一中院披露,該案終審判決結果是:旅客跳樓自殺,責任在自身,與機場無關。法院為此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與同伴發生爭執 在機場跳樓身亡
周某,生前系山東省一家礦業公司員工。2012年10月21日21時許,周某與四名同事坐出租車到重慶江北國際機場,準備乘坐23點55分飛往濟南的航班回山東老家。
出租車到達機場后,周某因與同伴發生爭執,不愿下車,兩名同事只好將他扶下車。
周某趴在機場出發廳4號門外欄桿處,抱住同事劉某的腿不走。巡邏的機場民警趕來了解情況,周某不愿與民警溝通。
經過商量,劉某留下來陪周某到候機樓休息,等待次日單位派人來接,其余三人登機離開重慶。
次日9時25分許,周某在劉某離開后,從航站樓4樓旅客休息區翻越欄桿跳下,摔倒在3樓地面上,全身多處受傷。
機場保安趕來維護現場。機場醫務人員采取急救措施后,將周某送往渝北區人民醫院搶救。
同年11月8日,周某終因醫治無效死亡。12萬余元醫療費由所在單位結清。司法鑒定結論為:周某系高墜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2013年2月,經有關單位調解,周某生前所在單位同意支付死亡補助金、困難補助金等共計45萬元。周某的家屬并未去領取。
家屬向機場索賠
一二審均遭駁回
2014年1月,周某的家屬將江北機場管理方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告到了渝北區法院,索賠72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重慶機場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江北機場這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雖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該義務通常為對進入機場的旅客等相關人員,負有采取適當措施避免該經營場所內的設施、設備等外界因素因存在安全隱患而造成其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義務,及防范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而造成旅客等相關人員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義務。
法院認為,周某跳樓身亡,并非被告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該行為在一瞬間完成,猝不及防。他跳樓摔傷后,被告方醫務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急救,并及時送往醫院,采取了合理措施,并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機場對周某受傷及死亡后果并無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渝北區法院判決駁回周某家屬的請求。周某的家屬上訴。
日前,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周某作為成年人,可以決定和判斷自己的行為及行為后果;機場方作為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對周某突然跳樓,無法預見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
為此,市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了周某家屬的請求。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跳樓跳橋 損失自擔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長隆律師事務所主任徐興權律師認為,時下一些人通過到單位跳樓、到路上撞車、跳橋等極端的方式討要工資或者其他要求,擾亂了公共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徐興權律師稱,跳樓跳橋撞車者,如果造成自身傷害,應當自負其責。如果跳下去將他人砸傷,或者車輛及其他物品砸壞,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