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墻體廣告 花都一名男人被狗驚嚇,從行進的電動車上摔下來,形成10級傷殘。記者昨天得悉,廣州市花都區法院一審判狗主賠醫藥費及精力損失金合計8萬多元。廣州中院終審后維持原判。
2013年9月7日黑夜,花都男人張某騎電動車途經花都獅嶺一棟房子門前馬路時,犬主的老公章某正帶著家里的牧羊犬在該房子門口周圍坐著。其時,牧羊 犬見張某通過就沖吠曩昔,張某見狀被嚇到,連人帶車倒地受傷。以后,章某將牧羊犬叫停,并將張某送往醫院救治,經確診為右股骨頸骨折,共住院治療16天, 合計開銷醫療費5.5萬多元。經判定,張某系右股骨頸骨折致右下肢功用部分損失,傷殘程度為10級。
過后,張某將章某的老婆、牧羊犬的主人王某告上法院,索賠醫藥費、精力撫慰金等合計13萬余元。張某以為,他跌倒完全是遭到驚嚇所造成的。根據法律規定,動物養殖人或辦理人承當無差錯職責,除非狗主能證實張某自個也有差錯,不然應承當完全職責。
狗主王某以為自個無需擔責,應由張某自行承當悉數職責,由于張某是在夜晚酒后穿拖鞋違法駕馭無牌電動車。
法院審理后以為,王某養殖的牧羊犬未辦理養殖登記手續。王某在事發時未依法采取相應的防范辦理辦法,任由該犬出現在家門口的馬路旁,致使張某受驚嚇而倒地受傷。
為此,王某作為犬主,未經許可不合法養殖風險犬種又疏于辦理,是致使張某受傷的首要因素,應對此承當首要職責;而張某作為一名成年人,應當具有謹慎駕馭 和相應的應急處理才能,考慮到該犬并未撲到張某且被及時叫停,該犬對張某的影響并不必定發生涉案的悉數危害,故張某自身也應對此承當必定的職責。聯系張 某、王某兩邊的差錯程度和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依法裁決王某應承當60%的人身危害賠償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