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廣州墻體廣告 因一時貪念,24歲的酒店女服務員耿某燕將客人遺落的金鑲翡翠戒指“撿”走占為己有。面臨警方問詢,慌張之下,她又將戒指扔進廁所沖走,最終良心發(fā)現(xiàn),指引警方將戒指找回,也取得了失主寬恕。昨天,記者得悉,耿某燕因犯職務侵占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
緣起
掃屋撿戒指
偷裝進口袋
1990年出生的耿某燕來自河南,初中文化。案發(fā)前,她在白云國際機場一家酒店做了3年的客房服務員。
上一年4月13日上午10時擺布,耿某燕像平常相同進入一間客房打掃衛(wèi)生。在該客房衛(wèi)生間,她不經(jīng)意間發(fā)現(xiàn)洗漱臺上有一枚翡翠戒指,24歲的耿某燕其時既驚又喜,“戒指好美麗”,她愛不釋手,登時起了貪念。
本來依照酒店規(guī)則,她應當告訴總臺讓主管來處理。但這一次,她如獲至珍,將戒指悄然放進了自個的口袋里邊……
本來,這枚戒指是之前入住該房的客人朱女士落下的,就在幾個小時曾經(jīng),從北京來廣州參與訓練課程的助教朱女士剛從該房間搬走,準備上完課直接乘飛機回京。
事發(fā)當日下午3時擺布,朱女士俄然意識到手上的戒指不見了,馬上找搭檔去酒店前臺問詢,但被奉告沒有撿到。心急如焚的朱女士匆促趕回酒店找了個遍,并作了問詢,但耿某燕卻回答稱:吹風筒和文件都在自個這兒,卻沒有看到戒指。無法之下,朱女士只好報警求助。
今后,當差人問詢耿某燕時,她“由于懼怕沒有說真話”。差人便將她帶回公安局了解狀況。事發(fā)當晚12時擺布,耿某燕十分驚慌,由于“懼怕被差人發(fā)現(xiàn)”,她將一向放在口袋里的戒指扔進了公安局廁所下水道沖走。
次日,再次有人前來問詢耿某燕,聽說戒指對客人很主要,她總算告知了實情。后來,她指引警方在化糞池找到了戒指。經(jīng)判定,該枚為18K金鑲翡翠戒指,價值6萬元。
爭議
侵占罪仍是職務侵占罪?
依照法律規(guī)則,職務侵占罪是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再由法院審判科罪量刑。侵占罪則歸于自訴案件,需求受害人申述,法院才受理,假如受害人不申述,法院則不予審理,那被告人可免于被追查刑責。
上一年4月14日,耿某燕被警方拘留。今后,檢方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對耿某燕提起公訴。所謂職務侵占,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別的單位的人員,使用職務上的便當,將本單位資產(chǎn)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動。
本案庭審中,控辯雙方就耿某燕行動到底是職務侵占罪仍是侵占罪打開激辯。
檢方以為,此事歸于職務侵占,由于事發(fā)時客人忘記的戒指,在特別侵害條件下現(xiàn)已轉化為酒店的資產(chǎn)。戒指的損失是在一個較為關閉、排他性較強的空間之 內。依照酒店規(guī)則,客人退房后需求進行拾掇查看,等一切完成后才干讓下一個客人入住,在這時期,客房是一個相對關閉的空間,能掃除外界攪擾。為此酒店辦理 者對客房內的物品有排他性,可掃除他人攪擾。
與此同時,事發(fā)時,受害人損失了對戒指的實踐占有。由于受害人是在上午拾掇行李脫離客房后,直到下午才發(fā)現(xiàn)戒指丟失的,這是一個相對較長的時刻,受害人對戒指的占有隨著時刻的推移轉化為酒店暫時占有。
耿某燕的辯護人廣東尚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霍永基則以為,此事歸于侵占,由于涉案戒指是“他人忘記物”而非“本單位資產(chǎn)”。此外,耿某燕僅僅服務員,她撿戒指僅僅使用工作上的便當,而不是使用辦理、經(jīng)手本單位資產(chǎn)的職務便當。
判定
法院確定“職務侵占罪”
法院審理后以為,酒店客房是一個外人不能隨意進入的關閉場所。酒店具有對該空間內的物品暫時占有、保管的權力。因而,關于失主遺留在酒店客房的戒指, 不管耿某燕拾得后是不是上交單位,都應當確定為酒店代為保管的資產(chǎn)。客人在耿某燕查看后才干退房,即耿某燕發(fā)現(xiàn)并占有涉案資產(chǎn)的行動發(fā)生在合同實行過程中, 因而,耿某燕持有、辦理涉案資產(chǎn)是根據(jù)酒店的工作流程,使用了職務的便當。
為此,耿某燕行動構成職務侵占罪。量刑上,鑒于耿某燕照實供述自個的罪過,且?guī)兔秸一亟渲?,拯救受害人?jīng)濟損失并取得體諒,可對其酌情從輕處分,決議對耿某燕從輕處分并適用緩刑。為此,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8個月。
據(jù)悉,一審宣判后,耿某燕遵守判定并未上訴,而霍永基仍堅持以為耿某燕構成侵占罪。
專家剖析:本案不同于梁麗“撿”金案
同樣是“撿”走他人的東西,為何6年前女清潔工梁麗在深圳機場“撿”走旅客黃金,最終卻被檢方定性“侵占罪”未被追查刑責?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徐松林指出,兩個案件有所區(qū)別,梁麗其時在垃圾桶旁“撿”到裝有黃金的紙箱時,并沒有意識到里邊裝的是貴重物品,她誤以為是別 人丟掉不要的東西。撿了今后,工友判定發(fā)現(xiàn)是黃金,梁麗才起了貪念把東西拿回家,這與侵占罪規(guī)則的“將他人忘記物占為己有拒不交出”相符合,所以最終檢方 以侵占罪定性。
然而本案中,耿某燕“撿”獲的戒指一看就知道是貴重物品,不至于是“誤以為他人丟掉不要的”,所以耿某燕明知是貴重物品而將其拿走據(jù)為己有,這符合職 務侵占罪規(guī)則。徐松林坦言,本案中耿某燕的行動是不是定職務侵占罪,關鍵是看“本單位資產(chǎn)”怎么解說,假如將“本單位資產(chǎn)”解說為本應當由單位保管的資產(chǎn), 那戒指即是酒店資產(chǎn)。耿某燕使用工作之便將本應由酒店保管的戒指非法占為己有,這就構成職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