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開縣墻體廣告 據悉,自2005年6月至案發,張某先后任開縣教委副主任、開縣大中專招辦主任。2006年,開縣某私立中學工作人員何某與原重慶某技術學校教師戴某招收了一批外省考生,欲以開縣某私立中學學生名義在開縣報名參加高考。因外省學生不符合在重慶報名參加高考必須滿三年學籍和三年戶籍的異地高考政策,該批學生未能通過張某的審查,沒能在開縣報名參加2007年高考。2007年底,戴某、何某為順利通過外省學生報名審查,兩人商量后,由戴某找到張某,讓其幫忙通過審查,并承諾事成之后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送給張某感謝費,張某表示同意。
2008年高考報名審查時,張某在明知戴某、何某招收的考生不符合重慶市高考報名政策的情況下,仍違規予以通過審查,使戴某、何某招收的100余名外省考生順利通過高考報名。同年4月,為感謝張某的幫助,戴某在張某家中送其一張10萬元存折。
俗話說得好,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
收取感謝費共計29.6萬元終遭刑拘
2009年,戴某和何某商議后再次由戴某出面與張某約定,每通過一名外省考生報名就送給張某1200元感謝費,張某表示同意。
審核過程中,張某明知部分學生系外省生源,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情況下,仍違規予以審核通過。
高考結束后,何某將自己通過其他招生老師招收的外省考生應給予的感謝費共9.7萬元交給戴某,讓其交給張某表示感謝。后戴某將其湊成10萬元存入存折送給張某。
2009年7、8月份,重慶市紀委清查“高考移民”期間,張某擔心事情敗露,將之前收受的20萬元退還給戴某。
2009年11月,張某見調查結束,便聯系戴某讓其將賬算清,后戴某將之前張某退回的20萬元連同2009年還應再給的9.6萬元,共計29.6萬元一并送給張某,感謝其在外省考生高考報名審查時給予的幫助。
然而,躲過紀委清查的張某沒有想到,檢察機關從查辦的一起案件中掌握了張某涉嫌受賄的線索。2014年4月,張某被刑事拘留。
犯受賄罪、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獲刑十年三個月
開縣法院一審后認為,張某身為開縣教委副主任、開縣大學中專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為“高考移民”開綠燈,并收取感謝費,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應數罪并罰。
鑒于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受賄的罪行,并主動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9.6萬元的犯罪事實,系坦白,應從輕處罰。同時,張某的親屬代為退出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開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2萬元;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處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追繳違法所得29.6萬元。
一審宣判后,張某對判決表示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理由是招生辦對報名學生的戶籍資料只是形式上審查,他不知道開縣某私立中學偽造學生戶籍參加高考報名,不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負責高考考生報名資格審查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9.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同時,張某明知開縣某私立中學高考報名學生中存在違規報名的情況,因徇私利,對虛假報名材料予以認可,造成部分學生違規通過高考報名審查,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張某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
據此,二審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