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墻體廣告 17日,廣東省高院對一宗掠奪殺人案作出二審 宣判,確定指控原審被告人陳傳鈞掠奪殺人的證據不足,本著“疑罪從無”的刑法精力,宣告被告人無罪。廣東省高院的案子經辦人表明,當初一審法院判處陳傳鈞 死刑,有必定的證據支持。廣東省高院刑四庭庭長受訪表明,法院宣告陳傳鈞無罪,并不等于該案的違法行為和刑事責任消失,在刑事科學日益興旺的年代,一旦欠 缺的證據鏈條呈現新的彌補,司法機關還能夠重啟司法程序。
事情
1 雜貨店慘劇
2001年9月25日清晨6時許,東莞市一雜 貨店老板娘方清花正依據一名顧客的請求取貨時,俄然被人從背面突擊,失去知覺。隨后,暴徒進入里邊臥室,用鐵錘猛擊熟睡中的店東方允崇的頭部和他兩個別離 為7個月、3歲的女兒,形成一死三重傷,其間二人九級傷殘、一人六級傷殘的慘劇。暴徒取走店東裝有500元現金的錢包后逃離現場。
2 八年后被抓
八年多后,2010年4月23日,違法嫌疑人陳傳鈞被緝拿歸案。
3 兩次被判死
2011年12月19日,東莞市中院一審以掠奪罪判處被告人陳傳鈞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自己悉數財產,補償被害人經濟損失52萬余元。陳傳鈞不服,以沒有施行違法為由上訴。
二審廣東省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吊銷原審判定發回重審。一審東莞市中院重審判處陳傳鈞死刑,緩期二年履行。陳傳鈞再次上訴,廣東省高院昨天二審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