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墻體廣告發布 國家旅行局、人社部、全國總工會日前聯合出臺了《進一步加強導游勞作權益保證的輔導定見》(以下稱《定見》),明確提出“要探究樹立依據游客自愿付出的對導游優質效勞的獎勵機制”,至此,民間俗稱的“導游小費”正式浮出水面。
這些年旅行商場亂象叢生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旅行社賤價競賽、強行游客購物、宰客甩客、私行改變行程,等等。這些亂象不僅打亂了旅行商場秩序, 并且極大地侵害了游客的權益。為此,旅行監管部分也先后出臺過多項政策措施意欲標準商場,然而作用甚微。縱使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法》公布實 施,旅行商場亂像也未見顯著改觀。
在此語境下,不少業內人士乃至旅行職業專家呼吁學習國外老練經歷,推行實施“導游小費制”。筆者以為:這種進口貨能否在國內落袋,最少要邁過三道坎,否者又會陷入“南橘北枳”的為難地步。
一是需求邁過法律坎。依據立法準則,下位法及法令部分規則必須遵從上位法。三部委出臺的《定見》明確提出“探究樹立依據游客自愿付出的對導游優 質效勞的獎勵機制”。而2013年4月公布的《旅行法》中明確規則“導游不得向旅行者討取小費”。兩者雖然在文字表述上并不抵觸,可是“導游小費”的概念 在《旅行法》顯著是不受保護目標。《定見》的鼓舞顯然有悖《旅行法》的“不得”法治精力。對此,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旅行學院院長鐘永德也表明,《定見》的執 行,最大的阻礙在于與2013年新旅行法的有關規則有所抵觸。
二是需求邁過消費觀念坎。毋庸置疑,《定見》的意圖是為了學習國外領先經形式范旅行商場。可是國情和消費觀念不一樣,領先的準則和經歷也并非靈丹 妙藥。歐美效勞業特別是旅行飯館職業商場標準有序,游客向導游付出小費遍及認可并樂成其事。可是在國內,旅職業商場并不標準,最為要命的是在國人消費觀念 中,我付團費你效勞是不移至理之事,為何還要另付小費?國內高級酒店也曾仿照過西方的效勞員小費制,但國門翻開這么多年了,有多少人自動并樂意向效勞員支 付小費呢?要想培育國內游客的小費理念,絕非一紙公函能“畢其功于一役”。
三是需求邁過效勞質量認可坎。“導游小費制”的前提是依據對導游效勞質量的認同。對于一件事物的認同,“一百個觀眾有一百個漢姆雷特”。同一個 團隊幾十名游客,如何斷定導游的效勞質量?不管怎樣斷定都會存在不合定見。如果認同即“打賞”不認同不“打賞”,那么在從眾效應下,人們或將趨于不“打 賞”。別的《定見》規則的是“游客自愿付出”,所以即使游客認可效勞,他不肯付出,最終也會成一紙空文。
依據以上分析,筆者以為,如其移花接木地舶來“導游小費制”,不如在標準旅行社競賽行動、標準固化導游薪酬形式、嚴查賤價零價團下功夫,逐漸提高導游待遇。唯有從底子準則上發力,才會逐漸化解旅行社、導游、游客之間的對立,標準旅行商場,添加導游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