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麗江墻體廣告 記者從云南省旅行發展委員會網站獲悉,將于本月5日正式實施的《麗江市旅行社辦理辦法》規則:對旅行社及其散客營業網點(簡稱“散客網點”),進行積分量化查核辦理,對已累計扣完10分的散客網點,自扣完10分之日起,由旅行行政主管部分責令其整改,整改時期暫停營業。
依據《麗江市旅行社辦理辦法》內設的《麗江市旅行社散客營業網點積分量化查核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則:散客網點年度積分限于本年度查核運用,鄙人一年度從頭輸入初始分值。以散客網點為單位,每個散客網點初始分為10分,在此基礎上依據扣分、加分項目進行量化查核。
“細則”規則,散客網點存在未及時向主管單位 抄送散客網點歇業、改變運營場所、改變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未及時替換證照,未實行古維代征義務,未將組織、招徠的游客報所屬旅行社經一卡通旅行結算辦理系 統輸單制卡刷卡,存在有責投訴,被有關部分作出行政處罰等情況將依據標準扣減相應的分值。散客網點存在擅自以他社名義招徠游客,旅行社通過散客網點一卡通 體系將慣例“大玉龍”團隊編報為散客后,以玉龍雪山單點行程進入玉龍雪山這兩種行動的每次扣減10分。
依據“細則”規則,散客網點有下列行動的,給 予加分:散客網點所接待游客進入一卡通旅行結算體系總人數在麗江市散客網點排前五名的分別順次加1分、1分、0.8分、0.8分、0.8分;散客網點運營 過程中遭到有關部分獎賞或游客、客戶書面表揚的,加分0.5分(每年只加一次);散客網點代征古維費總額在麗江市散客網點中排前5名的,順次加1分、1 分、0.8分 、0.8分、0.8分;散客網點未發生過游客投訴且在運營過程中未遭到有關部分行政處罰的,加1分。
據悉,對已累計扣完10分的散客網點,自扣完10分之日起,由旅行行政主管部分責令其整改,整改時期暫停營業。對每年度年終查核中均勻積分排倒數5位的旅行社由旅行行政主管部分依法查看其開設的散客網點,對不符合開設條件的散客網點要求旅行社進行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