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墻體廣告 餐館采購535張假發票并在店內運用,后被稅務機關抄獲并罰款5萬元,老板周某還要承當刑事責任。近來,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犯持有假造的發票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分金2萬元。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出世,漢族,大專文化,中山市南頭鎮某飲食店實踐經營者,戶籍所在地澳門特別行政區。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年初開始,被告人周某某在經營中山市南頭鎮某飲食店時,從司理薛某明(另處理)處得知能夠賤價采購假發票少交納稅金。周某先后五次指派薛某明、李某(另處理)聯絡“李生”(另處理)以1%至4%的稅點采購假發票并在店內運用。
2015年1月26日,中山市當地稅務局南頭分局在該餐廳內緝獲發票535張,票面額為21150元,經判定上述發票為假造發票。同年4月9日,公安人員在該餐廳捕獲被告人周某某。2015年6月,該餐廳向地稅部分交納罰款5萬元。
法院以為,被告人周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是假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其行動已構成持有假造的發票罪,應依法懲辦。被告人歸案后能照實供述 其罪過,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分。鑒于被告人確有悔罪體現,契合法律規定的緩刑條件,本院決議對其宣告緩刑,判定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持有假造的發 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分金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