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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下半年至2014年5月間,楊福增使用擔任許昌煙草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外協管理員、外購管理員的職務便當,先后收受該公 司16家供貨商所送28.9萬元錢款和價值1.5萬元的購物卡,為這些供貨商在分訂單、貨品入庫、掛賬時提供便當和幫助。此外,2005年至2011年 10月間,楊福增使用其擔任許昌煙草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外協管理員的職務便當,以賤價在不知名的小廠收購機器零部件,卻依照公司與合格供貨商簽定的收購報價 及合格供貨商的名義報賬,從中賺取差價,套取公款273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福增身為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使用職務便當,為別人獲取利益,不合法收受別人資產30余萬元,其行動構成受賄罪;采納作假手法, 不合法占有公共資產273萬余元,其行動構成貪污罪。鑒于楊福增對其所犯貪污罪系自首,能夠減輕處分,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 年,數罪并罰,決議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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