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渭南墻體廣告 2014年4月,渭南市城管局高新分局以違法修建為由,強拆了鄉民柯改林家自建房子,柯改林阻撓時還被公安機關拘留7天,為討說法,柯改林將城管
局告上法庭。日前,渭南中院作出二審終審判定,駁回城管局上訴,保持一審城管局行政行動違法的判定,二審案子受理費50元由城管局承當。
昨天,原告柯改林通知華商報記者,他將根據法院終審判定討回權益。
抵償未談妥房子遭強拆 鄉民狀告城管局
2014年頭,連霍高速渭南西出口改擴建工程需求征地,渭南市高新區良田街辦良田村6組鄉民柯改林家自建的1100多平方米的二層磚混小樓列入征地拆
遷范
圍,在數次就征地抵償洽談未果情況下,城管高新分局于2014年4月8日下發(2014)122號《責令撤除違法建(構)筑物通知書》,稱預期不撤除將依
法給予強行撤除。2014年4月18日,渭南城管高新分局牽頭,組織人員強拆了柯改林家的房子。
因為柯家人與強拆者堅持約7小時,差人趕到現場將柯家人強行帶離后,房子才被推倒。后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以“柯改林以跳樓、謾罵、扔磚頭的方法,騫某采納謾罵、阻撓方法阻止法律局工作人員法律”為由,對柯改林及其女友騫某處以行政拘留7日。
2014年7月16日,在經多次討說法未果情況下,鄉民柯改林將渭南城管高新分局狀告到臨渭區法院。
一審判城管行政違法 終審保持原判
一審法院以為,原告柯改林的自建房子未獲得建造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暫時建造工程規劃許可證,屬私行建造,構成違法修建;城管局下發的責令期限撤除通知書
對原
告的權利責任產生了本質影響,應歸于詳細行政行動。法院以為,被告城管局在做出通知時,并未保證原告享有的陳說、申辯、復議、申述等權利,亦未進行事實的
查詢確定和做出處理決議,而直接根據其做出的(2014)122號《責令撤除違法建(構)筑物通知書》的內容,對原告房子強行撤除,致原告所建房子滅失,
違反了程序合理的原則。被告未聽取當事人定見,且未奉告原告柯改林基本的陳說、聽證、申辯等權利,歸于程序違法,應承認該詳細行政行動違法。
本年3月25日,臨渭區法院作出一審判定:承認被告城管局于2014年4月8日做出的(2014)122號《責令撤除違法建(構)筑物通知書》違法;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案子受理費50元由被告城管局承當。
一審判定后,城管局不服提出上訴,渭南中院受理后于7月16日進行公開審理。渭南中院以為原判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準確,依法應予保持,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近來,渭南中院做出二審判定,駁回上訴,保持原判,二審案子受理費50元由被告城管局承當。
鄉民稱將根據法院判定討回自個的權益
昨天下午,鄉民柯改林通知華商報記者,通過一年多的官司,總算獲得法院終審勝訴,他將根據法院的終審判定討回自個的權益。
渭南市一名不愿意泄漏名字的律師以為,法院終審裁判城管局強拆行動行政違法,那么城管局應當為其強拆行動而致使的被拆遷目標的各項損失承當責任,鄉民柯改林可根據終審判定向公安機關和城管局請求補償和抱歉。
別的,因為本次強拆被判違法,柯改林和其女友騫某制止強拆、保護自個權益的行動則屬合理,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對柯改林和其女友騫某以阻止法律為由,
處以 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就自然錯誤,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應撤銷行政拘留文書,消除行政拘留記載,一起還應給當予必要的國家補償。
目前,柯改林房子被強拆有關補償正在洽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