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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范某竄至惠水縣被害人楊某某運營的小賣部,趁其不備,盜取中華牌卷煙(軟包裝)8包。經(jīng)判定,被盜卷煙價值人民幣 560元。同年3月又兩次伙同扈某,在貴定縣郭某某及都勻市劉某某運營的小賣部,順手牽羊別離盜走富貴牌卷煙4條、中華牌卷煙(軟包裝)3條及中華牌香 (煙硬包裝)2條、中華牌卷煙(軟包裝)1條。經(jīng)判定,被盜卷煙價值人民幣別離為4100元、1600元。
案發(fā)后,兩被告人家族均向三被害人補償了悉數(shù)經(jīng)濟丟失,并獲得其體諒。
法院審理以為,被告人范某、扈某以非法占有為意圖,選用隱秘手段竊取別人資產(chǎn),數(shù)額較大,其行動均已構(gòu)成偷盜罪。在偵辦期間,兩被告人均照實供述了違法事 實,系坦白案。一起,案發(fā)后被告人家族自動補償了被害人經(jīng)濟丟失,并獲得體諒,可裁奪對其從輕處分。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定。
法官提示:廣闊小店店主,在售賣貨品時要隨時進步警覺,寶貴貨品不要長期離開自個的視野,避免形成資產(chǎn)丟失。(文/莫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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