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
墻體廣告 2016年9月29日,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同偷盜案件,被告人張某因盜取網吧電腦被以偷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分金2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4時許,被告人張某騎
摩托車到裕安區蘇埠鎮,行至某網吧時,乘網吧管理人朱某熟睡之機,將網吧內價值2730元的電腦主機、顯現器、耳機盜走。案發后,被盜物品被追回并返還被害人。
法院以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機密竊取別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偷盜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確認。被告人曾因偷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重新立功,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分。鑒于被盜物品被追回,且被告人能照實供述立功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酌情從輕處分,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正確,予以采用。關于辯護人提出涉案物品審定數額較高的意見,經查,本案審定根據是實物,被害人提供的出庫單僅起參考作用,且審定機構、程序合法,應予采信,故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用。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則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