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資陽墻體廣告 “村、組要我們集資筑路,算下來人均600塊,就連死人也要交一半,這合理嗎?”9月份以來,資中縣連續有多位鄉民打進四川日報民意熱線(028)86968696反映,通往村里的爛路總算要修了,可是村、組通知我們要湊錢修,不只活著的人要出錢,就連逝世了的人也要出一半的“份子錢”。
鄉民反映的狀況是不是事實?村莊修通組公路,死人也有必要出“份子錢”?死人出錢給活人筑路,這合理嗎?民意熱線記者對此進行了查詢。
鄉民訴苦:村里籌資筑路,逝世的人也要“占一份”
10月16日,記者來到資中縣公民鎮桂家橋村8組。盡管這兒的通村公路已修成水泥路,但村委會到8組還有一段爛泥路,坐在車上非常波動,20多分鐘才走完這一公里多的旅程。
組長羅家友說,我們早就盼著筑路。筑路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錢怎樣籌”。依照方針,市、縣兩級對通組公路有有些財務補助,需求鄉民自籌一有些。若依照周圍村組4.5米路基、3.5米水泥路面的建造規范,每公里造價最少40萬元,算下來全長1700米的這段通組公路,8組鄉民需求自籌資金22萬多元。
羅家友說,8組如今有300多人,按每人600元的規范,只能收到19萬余元筑路錢。參照周圍村的做法,有人提議“已死去但仍然占有承攬地的人也要交有些錢”,并最終在鄉民大會上取得經過。
8組鄉民老董說:“我家7口人,正本只需交4200元,但逝世5年的老母親也被請求交一半,這么一算即是4500元了。”另一戶鄉民老喬家也存在相似狀況,他爸爸媽媽都逝世了,但這次籌錢筑路,現已逝世的兩位白叟仍是要各交300元。
同樣在資中縣,板栗椏鄉圓壩子村9組鄉民老黃通知記者,去年底,9組也是為筑路籌資,由于對立的人太多,“死人交一半”的提議沒有經過。后來,鄉民代表大會抉擇不收“死人錢”了,但請求鄉民的私家車、摩托車別離要交400元、200元。如今該組已依照這個“人車計劃”在收。
記者整理各方信息發現,村莊籌資筑路“占有承攬田的死人也要交份子錢”并非孤例——
資中縣太平鎮有幾個村請求,逝世的交一半,在世的70歲以上白叟不必交。
在德陽市中江縣普興鎮,有鄉民反映“平均是每人交800元,逝世了的和戶口遷出但承攬田未退的交400元”。
資陽市雁江區保和鎮石窗子村,鄉民籌資時請求不論是不是在世,“按2003年后每戶確權土地人員繳錢”。
在眉山市仁壽縣河口鄉三帝村1組,鄉民集資筑路籌資規范為“有地且戶籍在本社的600元/人,有地且戶籍不在本社(逝世或戶口已遷出)的300元/人,無地且戶籍在本社的300元/人”。
村干部解說:是按土地的基數洽談的成果
逝世的人為何還要交“份子錢”?羅家友解說說,這是鄉民代表大會洽談的成果。
羅家友說,1999年土地流通承攬時,全組當時共劃分了368份土地,這以后“生不添死不減”,人員盡管一直在變化,但土地再也沒動過,包含這么多年糧食直補款,都是依照368份土地的基數收取的。“人盡管不在了,但每年的糧食直補款仍然在照舊收取,因而組里筑路,他們也理應掏一有些錢。”
至于“活著的人點人頭交錢”,羅家友說,這一條基本沒有爭議,“不論有沒有分到地步,終歸是要走路的嘛”。2014年7月,鄉民代表出頭,8組總共收了19萬多元的筑路款,包含外地創業人員捐獻的2萬多元,如今悉數22.4萬元筑路款都存放在鎮財務所專項賬戶中。
10月16日,公民鎮分擔公路建設作業的黨委委員賴萍說,桂家橋村8組的1700米通組公路,已歸入內江市、資中縣的“2015年通村通組入戶試點項目”,財務補助23萬元/公里,縣交通運輸局等單位已實地勘察,待設計計劃出來就揭露招投標。
賴萍解說說,村莊公路籌資屬“一事一議”范疇,通常由各村根據《鄉民委員會自治法》舉行鄉民代表大會民主決策,“首要準則是‘誰獲益誰負擔’”。“關于鄉民洽談出來的籌資方法,只需公正合理,鎮黨委、鎮政府無權改變,要充沛尊敬鄉民志愿。”
專家觀點:看似荒唐,但未必不合理
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余超以為,把逝世的人也歸入“份子錢”規模,此事乍聽荒唐,但仔細分析也有必定道理。
余超以為,依照我國現行方針,從1998年開端的村莊土地第二輪承攬中,明確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準則和“土地承攬關系30年不變”的方針。這就意味著,即使呈現承攬者家庭人員增減,短期內也不會改變土地承攬關系,也即是說會呈現死人有承攬土地而活人沒有承攬土地的狀況。
并且,種糧補助、土地被占后的補償等收益,各地普遍是依照土地承攬狀況發放的,有些最初承攬有土地的農民,即使如今現已逝世,其家庭成員仍然在替他享受著根據這些承攬地發生的收益。
余超以為,盡管死者不可能運用新修的路途,可是其家庭成員一直代替死者以承攬團體土地的方法參加了團體收益分配。享受了權力,就要履行義務。所以鄉民大會“一事一議”構成的抉擇不違背法律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準則,入情入理,應當對一切團體經濟組織成員都有約束力。“三農”專家、我國社科院村莊開展研究所研究員黨國英也以為,死人要交“份子錢”看似荒唐,但未必不公正、不合理。他解說說,村內路途屬公共商品,除了承當交通出行功用外,也承當農業生產功用,“按承攬土地人員籌資”實踐上是按生產資料的運用來收錢。
黨國英以為,從實踐看,村莊集資筑路有兩種相對公正的方法:一是按實踐人頭收取,路修好了我們都獲益,當然都需求出資,背面邏輯是“誰獲益誰出資”;二是依照承攬土地收取,誰家的地多,誰就多出資,“向死人收錢”的背面邏輯是“死人也有地”。很難說究竟哪一種方法更公正,但只需是鄉民團體投票選出來的計劃,并未顯失公正公允,也是應當尊敬的。
四川大學公共辦理學院土地經濟與辦理研究所所長劉潤秋教授以為,這種狀況在許多當地都有發生,這與當時土地承攬經營權“生不增,死不減”的方針有關。在擬定規范時,假如按人頭平攤費用,必定不可能向死人收費;假如按承攬地面積分攤,也就不存在所謂“死人也要出份子錢”的誤解。合理和諧處理此類問題,一要明晰確權,筑路費能夠依照農戶承攬經營權確權面積進行分攤,盡量依照同一規范進行籌資,削減鄉民誤解;二要嚴厲鄉民大會“一事一議”程序,尤其要保證每個鄉民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