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刷墻廣告 近來,黃南藏族自治州尖扎縣人民法院審理一同故意傷害案件,
青海刷墻廣告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洛某某與被害人索某某系同村鄉民,平日并無對立。2014年9月24日21時許,
青海刷墻廣告二人酒后行至尖扎縣神箭路南段東面的人行道上,發作對立。時
期,被告人洛某某朝索某某臉部打了一拳,致其當場倒地,
青海刷墻廣告后又對其進行踢打,致使索某某耳內出血。經判定被害人索某某系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害,損害程度屬重傷
二級。
該案受理后,
青海刷墻廣告承辦法官及時奉告被害人及其家族可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促成雙方就民事補償達到寬和協議,被告人洛某某補償被害人索謀謀各項經濟損失34萬元。來歷:
青海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