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墻體廣告發布 土地出讓近兩年遲遲未開工,就“卡”在項目規劃建立高度上。
“購地之初請求不低于50米,規劃準繩經過允許106.2米,后來依據航空部門凈
湖北墻體廣告發布空請求又請求不高于45米。”項目投資方
湖北荊州金利屋房地產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
荊州金利屋
公司)的擔任人陳進坤內心“很煎熬”。
荊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鄧勇通知《法制日報》記者,此事目前正在依法處置,政府部門已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決申請。
為理解事實真相,記者停止了調查。
建筑限高“縮水”
荊州沙市區荊沙大道北側一座加油站旁,有一塊用
圍墻圈起來的土地,地上多是
湖北墻體廣告發布荒草,還有小片拓荒地種著菜。這塊閑置土地,由
荊州金利屋
公司公開競標購得。
2013年12月18日,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對外發布公告,以拍賣方式出讓位于沙市區荊沙大道北側的國有建立用地運用權,編號為P(2014)001號,面積44692.4平方米。
2014年1月10日,
湖北金利屋房地產有限
公司競得P(2014)001號地塊運
湖北墻體廣告發布用權。14 天后,該
公司與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簽署《國有建立用地運用權出讓合同》,除商定2.2億元土地出讓款交納方式外,還商定“建筑限高不小于50米”及2015 年1月23日之前開工、2017年1月23日之前完工。
依據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
湖北金利屋房地產有限
公司、
荊州金利屋
公司2014年3月3日簽署的《國有土地運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陳進坤等人注冊成立了
荊州金利屋
公司,將原土地《出讓合同》中的受讓人變卦為
荊州金利屋
公司,其他內容不變。
2014年4月2日,
荊州市政府向
荊州金利屋
公司頒發了《建立用地批準書》(荊土(2014)批字第4號),肯定該地塊建立項目稱號是“荊城一品”。
“依據《出讓合同》商定的用地條件,我們將荊城一品項目建筑高度設計為106.2米。”陳進坤說。
2014年5月15日,
荊州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會議召開,準繩同意
荊州金利屋
公司關于荊城一品規劃建筑設計計劃。6月25日,
荊州市城鄉規劃局對外公示荊城一品規劃計劃。同日,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湖北分
公司荊州基地復函給
荊州市城鄉規劃局提出異議。
南航
荊州基地的復函稱:荊城一品規劃項目位于沙市機場西面,距該機場跑道中心線900米,項目 擬建住宅項目建筑高度106.2米,打破了機場內程度面,不契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規范》凈空障礙物限制面的請求,嚴重危及航空平安;不同意規劃計劃, 請求荊城一品規劃項目中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越45米。
2014年11月10日,
荊州市城鄉規劃局向
荊州金利屋
公司下發《行政答應聽證采信狀況回告》,稱依據機場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請該
公司依照建筑物高度不超越45米的限高請求修正計劃后重新報送檢查。
改動高度構成“基本性違約”
“土地出讓合同上寫明建筑限高不小于50米,我們設計了106.2米也獲準繩經過,如今改成45米。”陳進坤說,若按45米施行,將給
公司形成巨額損失。
2014年12月29日,
荊州金利屋
公司向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發出關于解除《國有建立用地運用權出讓合同》并請求雙倍返還定金及損失賠償的函,但疆土部門沒有做出任何反響。
屢次諧和無果,依據《出讓合同》中關于爭議處理方法的商定,今年4月2日,
荊州金利屋
公司向荊 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懇求疆土部門雙倍返還合同定金8800萬元、退還已支付國有建立用地運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他局部6600萬元、賠償直接損失 3211萬元及合理利潤1375萬元。
今年5月5日,
荊州仲裁委適用普通程序不公開開
湖北墻體廣告發布庭審理此案,并于7月31日作出判決。記者取得了判決書復印本。
庭審中,
荊州金利屋
公司以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土地拍賣前的條件是建筑限高不低于50米,后來南航回復不得高于45米,所以解除合同是有根據的,懇求也能得到支持。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以為:合同不應解除,其已按合同商定實行了合同義務,下達了批準建立書;建筑高度問題不構成基本性違約,且合同已實行終了,解除合同無根據。
經開庭審理,仲裁庭以為,規劃的建筑高度屬合同商定的中心內容之一,因建筑高度的改動招致申請 人(即
荊州金利屋
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完成,構成基本性違約;加之,被申請人(即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在收到申請人解除合同函后,在法定3個月期限內未提出
湖北墻體廣告發布異 議并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能,其抗辯理由于法無據。
最終,仲裁庭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雙倍返還定金8800萬元、返還土地出讓金6600萬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懇求。
政府申請撤銷仲裁判決
陳進坤反映,固然仲裁判決早就下達,但政府部門至今沒有實行。
為理解狀況,記者致電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副局長楊吉忠。得知記者想采訪該局與
荊州金利屋
公司建立用地運用權出讓合同糾葛一案的有關狀況,楊吉忠要記者聯絡該局法規科。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法規科一名男性工作人員回絕回應發問,一再宣稱:此案已由市政府統一諧和處置,詳細牽頭擔任人是市政府副秘書長鄧勇。
接到記者電話,鄧勇一開端說此事不歸他管,后透露目前政府已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判決,表示將依法處理此案糾葛。
10月22日,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
荊州金利屋
公司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并提供了市疆土資源局10月9日提出的《撤銷仲裁判決申請書》。
在撤銷判決申請書中,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以為,仲裁庭遺漏了關鍵證據,即“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湖北分
公司荊州基地”于2014年7月3日出具的《關于建筑物凈空報建的審核書》(沙市機場建凈字(2014)第10號),其內容載明,同意在荊沙大 道和板橋南路接壤處地域(即荊城一品項目所在地)建立建筑物,頂點高度不超越56米。
此外,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還以為,仲裁庭沒有依法調查搜集關鍵證據、未核實當事人的拜托代理人身份、記載人員沒有在庭審筆錄上簽名及判決違犯社會公共利益。
“不論航空部門出具報建審核書怎樣說,規劃部門給的意見就是不能高于45米,與最初《出讓合同》相違犯。”陳進坤說。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將繼續追蹤。
2014年12月29日,
荊州金利屋
公司向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發出關于解除《國有建立用地運用權出讓合同》并請求雙倍返還定金及損失賠償的函,但疆土部門沒有作出任何反響。
屢次諧和無果,依據《出讓合同》中關于爭議處理方法的商定,今年4月2日,
荊州金利屋
公司向荊 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懇求疆土部門雙倍返還合同定金8800萬元、退還已支付國有建立用地運用權出讓價款的其他局部6600萬元、賠償直接損失 3211萬元及合理利潤1375萬元。
今年5月5日,
荊州仲裁委適用普通程序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并于7月31日作出判決。記者取得了判決書復印本。
庭審中,
荊州金利屋
公司以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土地拍賣前的條件是建筑限高不低于50米,后來南航回復不得高于45米,所以解除合同是有根據的,懇求也能得到支持。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以為:合同不應解除,其已按合同商定實行了合同義務,下達了批準建立書;建筑高度問題不構成基本性違約,且合同已實行終了,解除合同無根據。
經開庭審理,仲裁庭以為,規劃的建筑高度屬合同商定的中心內容之一,因建筑高度的改動招致申請 人(即
荊州金利屋
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完成,構成基本性違約;加之,被申請人(即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在收到申請人解除合同函后,在法定3個月期限內未提出異 議并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合同解除的效能,其抗辯理由于法無據。
最終,仲裁庭判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雙倍返還定金8800萬元、返還土地出讓金6600萬元,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懇求。
政府申請撤銷仲裁判決
陳進坤反映,固然仲裁判決早就下達,但政府部門至今沒有實行。
為理解狀況,記者致電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副局長楊吉忠。得知記者想采訪該局與
荊州金利屋
公司建立用地運用權出讓合同糾葛一案的有關狀況,楊吉忠要記者聯絡該局法規科。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法規科一名男性工作人員回絕回應記者的發問,一再宣稱:此案已由市政府統一諧和處置,詳細牽頭擔任人是市政府副秘書長鄧勇。
接到記者電話,鄧勇一開端說此事不歸他管,后透露目前政府已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判決,表示將依法處理此案糾葛。
10月22日,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
荊州金利屋
公司送達了《應訴通知書》,并提供了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10月9日提出的《撤銷仲裁判決申請書》。
在撤銷判決申請書中,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以為,仲裁庭遺漏了關鍵證據,即“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湖北分
公司荊州基地”于2014年7月3日出具的《關于建筑物凈空報建的審核書》(沙市機場建凈字(2014)第10號),其內容載明,同意在荊沙大 道和板橋南路接壤處地域(即荊城一品項目所在地)建立建筑物,頂點高度不超越56米。
此外,
荊州市疆土資源局還以為,仲裁庭沒有依法調查搜集關鍵證據、未核實當事人的拜托代理人身份、記載人員沒有在庭審筆錄上簽名及判決違犯社會公共利益。
“不論航空部門出具報建審核書怎樣說,規劃部門給的意見就是不能高于45米,與最初《出讓合同》相違犯。”陳進坤說。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將繼續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