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手繪
墻體廣告設計 下班頂峰期,穿戴拖鞋擠輕軌,不小心跌傷,該怪乘客自個不小心,仍是該怪軌跡
公司安全保證沒做好?近來,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么一同膠葛。終究,法院斷定
重慶軌跡集團承當60%的補償職責,乘客自個承當40%的職責。
乘客換乘軌跡時跌傷致殘
2014年7月6日,
重慶市民沈先生欲乘坐軌跡交通前往渝中區兩路口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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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廣告設計在紅旗河溝車站換乘時,跌倒在紅旗河溝車站內,致右膝蓋受傷。
事發后,軌跡集團站內工作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由救護車送至醫院住院治療。經確診,沈先生為右髕骨破壞性骨折、右膝蓋肌膚挫裂傷。住院治療期間,軌跡集團支付了悉數醫療費及保養費。
后經司法判定所判定,沈先生傷殘等級為十級,后續醫療費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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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廣告設計出院后保養期限以30天為宜。
請求軌跡集團補償8萬余元
沈先生以為,軌跡集團沒有將乘客安全運送至目的地,未盡到安全保證職責,故起訴至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請求補償醫療費、殘疾補償金、后續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合計83332元。
軌跡集團辯稱,根據運送合同,軌跡集團在乘客上車之時至乘客下車之時,現已盡到了安全保證職責,不存在合同違約景象。因而,對沈先生下車后,在換乘站內跌傷的事端中,不存在差錯,危害結果應由沈先生自行承當。
渝中法院一審則以為,該案中,沈先生在運送進程中跌倒受傷,軌跡集團作為運送企業,在運送進程中負有保證乘客人身安全的職責,且未能舉示直接根據證明其在危害發作中采取了相應的安全保證辦法,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證職責,故應對危害承當相應的補償職責。
乘客穿拖鞋乘車 自擔四成職責
法院一起以為,沈先生也未能舉示根據,證明跌倒系站內地上濕滑所造成的,且其作為徹底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下班頂峰時段,車站內人流很多,穿戴拖鞋不便行走且易發作跌倒,因而沈先生本身存在一定的差錯。
綜上,一審法院確定軌跡集團對沈先生的危害承當60%的補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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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廣告設計沈先生自行承當40%的職責,遂作出了上述判定。
軌跡集團不服一審判定上訴,
重慶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審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該案一審承辦法官說,自客運合同聯系建立之時起,軌跡交通經營者即負有安全運送乘客的職責,運送進程應確定現已開始。在乘坐軌跡交通下車后,并 不能如公交車下車直接與外界交流,而需要經過具有封閉性的車站出站才能抵達外界,因而軌跡交通的各個車站屬于軌跡運送的組成部分,在乘客經過出站閘機等具 有出站性質的出站口后,運送進程才算完畢。
該案中,沈先生受傷地址坐落車站內,沒有出站即運送進程并未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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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廣告設計,客運合同聯系仍然存續。軌跡集團將乘客在客運合同中的權力局限于運送工具上的定見,不符合法律規定。沈先生根據客運合同建議權力應予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