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菏澤墻體廣告 自2013年9月起,石某某借用
菏澤某
公司營 業執照、稅務證、食物安全出產許可證,包裝成“亞峰”牌、“蓮城”牌等商品,在北京出售被查處富含吊白塊后,讓朱某某把剩下的腐竹出售在
菏澤出售腐竹,近 3個月的時刻出售額達40余萬。近日,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朱某某犯出售偽劣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石某某另案處理。
大眾網記者了解到,2013年9月起,
山東菏澤墻體廣告朱某某到石某某在
菏澤市
廣州路
菏澤經濟開發區某食物有限
公司承租的車間內擔任腐竹烘干作業,并擔任財政記賬、登記出售記載,后協助石某某所出產的制品腐竹是 借用
菏澤某
公司營業執照、稅務證、食物安全出產許可證,包裝成“亞峰”牌、“蓮城”牌等商品出售。2014年5月,
山東菏澤墻體廣告因石某某出售到北京的腐竹被檢出非食用 物質硼砂、甲醛次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石某某中止出產腐竹,并將剩下未出售的腐竹存放于
菏澤經濟開發區岳程辦事處常屯行政村一民房內。
2014年5月27日,石某某奉告朱某某所出產的腐竹被查出不合格,石某某讓朱某某把剩下的腐竹出售結束,朱某某贊同協助石某某出售腐竹。
2014年8月14日,
菏澤市
公安局開發 區分局聯合
菏澤市食物藥品監督管理局、
菏澤市食藥環支隊依法對朱某某出售的腐竹存放處進行現場查看,并依法扣押其記賬本、
山東菏澤墻體廣告出售收據、考勤表,商標為“亞 峰”、“蓮城”、“宇豐”、“杜氏”等品牌、散裝和未包裝的制品腐竹合計一千余斤等物品。經判定,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26日,出售金額為 1030065.52元;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8月14日間,出售金額為448674.91元。
一審以為,朱某某明知別人出產出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質料的食物,仍予以出售,且出售數額達448674.91元,其行動構成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依法判定朱某某犯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分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宣判后,朱某某以自個片面上不知道該食物 摻加有毒、有害成份,不構成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為由提出上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原判確定朱某某的行動構成出產、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事實不清,證 據不足,應予糾正,且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對其從輕處分。遂改判朱某某犯出售偽劣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