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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審結一同生意國家機關證件案。被告人劉某某因冒犯生意國家機關證件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劉某 某得知其兄弟詹某某(已判刑)在
廣西能幫助辦到駕駛證,為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伙同黃某、韋某某、陳某某(三人已判刑)、李某(已死亡)各自招集親朋好友告 知能夠幫助處理機動車駕駛證,并向別人收取辦證費后匯給詹
云南景洪墻體廣告某某。以后詹某某按約定將處理好的假駕駛證寄回給韋某某、陳某某配偶及黃某、李某配偶。其間,被 告人劉某某經手處理的假駕駛證合計46本。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劉某某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以為,被告人劉某某違背國家處理規 定,生意機動車駕駛證46本,情節嚴重,其行動已構成生意國家機關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云南景洪墻體廣告,予以支撐。鑒于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照實供述自個的罪 行,依法能夠從輕處分。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劉某某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從輕處分的辯護定見予以采用。歸納被告人劉某某的各項量刑情節,法院依照有關法令條款, 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 條規則【假造、變造、生意國家機關公函、證件、印章罪;偷盜、爭奪、消滅國家機關公函、證件、印章罪;假造
公司、
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假造、 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假造、變造、生意或許偷盜、爭奪、消滅國家機關的公函、證
云南景洪墻體廣告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許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劉某某因違背國家處理規則處理、生意假駕駛證46本,已構成生意國家機關證件罪,情節嚴重。經過審理后,法官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符合刑法規則的量刑情節,維護了國家法令威望和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