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墻體廣告設計 黃某在擔任某國有銀行靜安支行下轄的兩家支行行長期間,使用審閱信貸業務的職務便當,獨自或伙同邵某收受資產近30萬元。一審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兩名被告緩刑。檢方提出抗訴,黃某是否屬國家工作人員成爭議焦點。近來,二審法院改判黃某有期徒刑五年。
使用信貸審閱獲取利益
經查,黃某、邵某在處理信貸中,
上海墻體廣告設計一起承受請托,使用受理、審閱信貸請求的職務便當,為林某運營的物資
公司、黃某運營的實業
公司等在請求借款方面獲取利益,并屢次收受林某、黃某給予的資產共計26.2萬元。此外,黃某使用職務便當,為施某運營的金屬材料
公司、沈某運營的實業
公司在請求借款方面獲取利益,并收受施某、沈某給予的資產共計3.5萬元。
上一年7月24日,黃某投案自首。一審中,黃某退出贓物17.9萬元,邵某退出贓物11.8萬元。靜安區檢察院以為,黃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獨自或伙同邵某使用職務便當,
上海墻體廣告設計不合法收受別人資產,為別人獲取利益,構成受賄罪。
二審承認國家工作人員
“兩名被告人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符合受賄罪的主體請求。”靜安區法院一審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一審宣判后,
上海墻體廣告設計靜安區檢察院向
上海二中院提出抗訴。抗訴理由是,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靜安支行作為國家出資
公司的分支機構,其黨委具有委派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資格。黃某被派至新閘路支行等從事安排、領導、監督、運營、管理工作,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因此,應以受賄罪追查黃某、邵某的刑事責任。
上海二中院審理以為,黃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獨自及伙同邵某,使用職務便當,不合法收受別人資產,為別人獲取利益,兩人均構成受賄罪。終究,
上海墻體廣告設計依法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產業5萬元;判處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