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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仁市一名小學老師,入獄4年出獄后堅持上訴,近日被判無罪。現在,他已申請到396511.11元的國家補償,一起正在尋求康復老師工作。
事情發生于2005年,楊政洪還在
銅仁市碧江區七小任教。當時,該校有些老師申請用校園內的一塊空地集資建房獲批后,校方不愿干預建房。在其別人的推選下,楊政洪變成工程質量和集資經費的全權負責人。
隨后不久,楊政洪以自個名義收取了113.5萬元集資款,并存入自個賬戶。施工方出場后,楊政洪先后多次將集資款交給了施工方,2005年12月14日, 楊政洪向施工方付出10萬元工程款,卻要領款人開具12萬元的收條,其間的2萬元被楊政洪占有。在施工過程中,楊政洪還將20.5萬元借給別人運用。
2006年4月10日,楊政洪因涉嫌挪用公款和納賄被原
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案發后,楊政洪私自挪用和收受別人的金錢全部追回。同年9月2日,原銅 仁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貴州墻體廣告策劃,楊政洪管理的集資款是公民的自個財產而不是公款,楊政洪把集資款借給別人或自個運用也與老師這一職務沒有必定的聯絡,因此不構成挪 用公款罪;別的,楊政洪雖然收受別人為其交的集資款2萬元現實客觀存在,但不是利用職務之便,相同不構成納賄罪。最終,原
銅仁市人民法院判楊政洪無罪,9 月5日被開釋。
爾后,原
銅仁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原
銅仁市人民法院重審。
2007年7月6日,原
銅仁市人民法院改判楊政洪挪用公款和納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6年,履行5年。隨后,楊政洪向原
銅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7年9月,原
銅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定成果卻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8年9月,原
銅仁市教育局正式行文開除了楊政洪的公職,隨后開除其黨籍。服刑時期楊的爸爸逝世,老婆請求離婚。
2011年6月23日,
貴州墻體廣告策劃楊政洪因體現杰出被提早開釋。
2012年9月,楊政洪再次向法院提起申述。2013年10月,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維持原判。
2014年7月,楊再次向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述,最終,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吊銷之前一切有關楊政洪有罪的裁決和判定,重新判定楊政洪無罪。
2015年4月10日,有關部門吊銷對于開除楊政洪黨籍的決議。
2015年11月,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楊政洪申請國家補償的事宜作出了以下決議:一,補償楊政洪人身自由侵略1583天的補償金347816.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8694.35元;二,在《
銅仁日報》上登載聲明,為楊政洪消除影響,
貴州墻體廣告策劃康復名譽,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