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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3·11持槍劫持人質案(本報2015年4月18日二版曾作報導),經六安市檢察院查看,近來,8名被告人別離因涉嫌劫持罪,不合法制作、生意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及不合法持有彈藥罪等多個罪名被依法提起公訴。
2015 年3月11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屠家奇帶著克己槍支、槍彈、爆炸物等,駕馭面包車沿312國道行進至六安市金安區四十鋪路口時,遇交警例行查看,屠家奇 懼怕暴露,遂駕車闖卡。執勤交警暗示離警車近來的輔警張飛駕馭警車追擊,途中屠家奇持槍下車要挾張飛,妄圖擺脫追擊。在追至312國道與六安市東三路穿插 口時,屠家奇駕車碰擊警車,并朝警車接連開槍射擊,致使一輛等待紅綠燈的卡車乘客腳部中槍受傷(后經法醫判定為輕傷)。當日上午10時25分許,屠家奇駕 車逃至六安市皋城路大橋時,
安徽農村墻體廣告被六安市特警支隊民警逼停,屠家奇持槍攔截一輛過路三輪車與民警堅持,并在拉扯中將坐在三輪車后方的陳某射傷(后經搶救無效死 亡),繼而劫持三輪車駕馭員逃至鄰近一居民家中。后又逃至某網吧內,持槍劫持網吧內17名上網人員作為人質,與警方堅持達8小時。當日18時35分擺布, 在警方及其家人的勸說下,屠家奇繳械投降。
警方從屠家奇駕馭的面包車內、劫持的三輪車內及屠家奇身上緝獲6支仿鋼筆火藥槍、1支仿轉輪火藥槍、4支氣改火手槍、2支道具槍改制手槍、1支單管獵槍、1支仿禿鷹高壓氣槍(經判定均為槍支),火藥槍彈185發,克己手雷2枚,克己爆炸物3個。
2015年4月15日,
安徽農村墻體廣告屠家奇及在網上賣槍給屠家奇的羅帆被六安市金安區檢察院批準逮捕。爾后,在警方對涉案槍支的清查下,涉案人員何偉歆、王丙義、高斌、李通暢、王明奎、曹軍相繼歸案。
由 于該案社會影響大,涉案槍支較多,
公安部將此案列為掛牌督辦案子。為進一步固定和完善依據,2015年6月,六安市檢察院指派兩名檢察官依法適時介入,對 該案觸及劫持,不合法制作、生意、運送、郵遞槍支、彈藥、爆炸物,不合法持有槍支等犯罪事實和依據進行開始查看,并就在案依據、案子定性、偵辦要點與
公安機關 偵辦人員進行深化研討。
跟著偵辦作業的深化,該案涉案被告人布景、關系網、涉案槍彈來歷進一步清晰。屠家奇自2000年4月起, 曾因犯搶劫罪、不合法持有槍支罪,先后三次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丙義曾因搶劫罪獲刑,
安徽農村墻體廣告其與屠家奇自幼相識,兩人還曾因一案被法院以不合法持有槍支罪判 處有期徒刑。
2012年,屠家奇刑滿釋放后,經過網絡與相同愛好槍支的被告人羅帆、何偉歆、高斌有了聯絡。2013年下半年至案 發,屠家奇為牟取不合法利益,糾合王丙義、何偉歆等人,經過網絡從羅帆、王雷(另案處理)、衛躍飛(另案處理)等人處,別離采購仿鋼筆火藥槍、仿轉輪火藥 槍、仿禿鷹高壓氣槍首要部件、獵槍首要部件和道具手槍改件,以及鉛彈模具、鉛條等工具。一起從高斌處采購槍彈頭和槍彈殼。后屠家奇伙同王丙義、何偉歆先后 在出租屋內,拼裝打磨部分槍支,加工氣槍鉛彈或火藥槍彈,并將槍支和槍彈在
安徽省霍邱縣、
江西省
九江市和
湖南省
株洲市等地販賣。
涉案另3名被告人李通暢、王明奎、曹軍,
安徽農村墻體廣告與屠家奇、王丙義系同鄉。王明奎、曹軍別離經過王丙義,從屠家奇處以1萬元和7000元不等的
價格采購火藥槍各1支。2015年7月10日,王明奎自動投案,同年7月13日,被告人曹軍亦自動投案。
值 得留意的是,被告人李通暢案發前系霍邱縣某鎮政府單位副主任,2014年七八月間,屠家奇與李通暢聯絡,二人商定由屠家奇將氣槍及鉛彈交由李通暢進行販 賣,槍支售出后由李通暢將賣槍款交給屠家奇,爾后李通暢賣出仿禿鷹高壓氣槍2支及氣槍鉛彈35盒,并從中分得2000元。
另據悉,該案查看起訴時期,檢察機關查看了
公安機關移交的偵辦卷宗20冊2600余頁、有關電子書證60余個(張),并要求
公安機關補充偵辦一次,構成近15萬字的查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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