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墻體廣告 打著以擴展運營規(guī)模、進貨資金周轉的名義,以付出高利息為釣餌不合法吸收
大眾存款,在短短幾年間,形成34名被害人合計丟失1千多萬元。日前,市法院終審裁決,保持一審判決。被告人余某犯不合法吸收
大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2008年10月份,余某與老婆開端在青陽縣蓉城鎮(zhèn)運營某家私專賣店。2010年10月份,為了擴展運營規(guī)模,余某以高額利息向他人告貸,籌集資金 購買了青陽縣皖南大市場二期門面房。隨后為請求更多的銀行貸款,余準備建立明珠
公司。因為短少注冊資本,便向曹某付出2萬元手續(xù)費,由曹某墊資獲得驗資報 告并辦理了工商登記。獲得《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后,余某將用于注冊驗資的200萬元轉入曹某銀行賬戶。
為解決資金壓力,余某以擴展運營規(guī)模、
安徽池州墻體廣告進貨資金周轉、銀行短期資金周轉、告貸付息等為由,通過兄弟、熟人知道社會上不特定的相對人,并向他們宣揚給付高額利息,先后向34人屢次不合法吸收資金,累計達1329萬余元。
法院以為:被告人余某未經銀監(jiān)部分同意,選用不合法辦法吸收
大眾存款,數額無窮,其行動已構成不合法吸收
大眾存款罪。被告人余某到案后照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