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石嘴山墻體廣告發布 2015年
遼寧省累計辦理按日計罰案件104件、罰款8941萬元,占全省環保行政處分總額的40%。
為從基本上處理基層環保執法力度偏軟等問題,有關專家倡議,
寧夏石嘴山墻體廣告發布有條件的地域可探究試點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
近日,環保部通報2015年下半年20起典型違法案件狀況。其中,
遼寧朝陽市中玻(
朝陽)新資料有限
公司擅自閑置大氣污染管理設備,直接排放大氣污染物,被按日計罰420萬元。
新環保法實施一年來,
遼寧省在按日計罰等方面動了真格
寧夏石嘴山墻體廣告發布。
遼寧省環保廳取得的數據顯現,2015年
遼寧對觸及環境違法行政處分案件,立案處置3475起,罰款2.23億元;累計辦理按日計罰案件104件,罰款8941萬元,占全省環保行政處分總額的40%。
政府動真格了,企業一旦違法處處受限,搞不好有人還要坐牢
“大伙都說最嚴環保法公布施行了,起初咱也沒當回事,這次政府動真格的了,企業一旦環境違法處處受限,搞不好擔任人還要坐牢。”
本溪市某冶煉
公司擔任人老余通知記者,他的
公司就因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40多天,被處以100多萬元罰款,工廠也被勒令停產。
在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環保局,相關擔任人通知記者,按日連續處分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環境違法本錢,企業對環保愈加注重,排污企業在面臨按日計罰時,都會疾速整改。
“前幾天沈陽一個熱電廠的脫硫設備損壞,要是以前,他們會不斷拖下去,如今不到兩天就把設備改換了。”
遼寧省環保部門一位擔任人通知記者,“以前, 環保執法工作很難,企業違法本錢高、違法本錢低,違法行為屢禁不止。按日計罰等措施出臺后,環保部門底氣更足,與其他部門的協作也進一步增強,對違法排污 者起到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多方參與結合限制,讓違法排污企業得失相當
“去年的一次環境違法行為,不只讓我們
公司遭到了巨額罰款,而且還上了環境違法企業綠色供電限制及綠色信貸限制的黑名單,以后處處受限制,真是得失相當。”
遼寧某熱電
公司的副總趙柯(化名)有些悔恨,他的
公司因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長達20天,被處以近300萬元的罰款。
除了按日計罰,2015年,
遼寧省環保廳與
遼寧省高院、省人民檢察院、省
公安廳召開聯席會議,樹立健全了結合掛牌督辦機制,明白了省級聯席會議的成 員單位協商分歧后,能夠結合掛牌督辦案件。關于掛牌督辦的案件,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業務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能和案件停頓階段,認真辦理、協作配合,其主要負 責人是掛牌督辦案件的第一義務人,按請求及時將辦理狀況上報上級牽頭單位以及對口業務部門。
遼寧省環保廳與金融機構樹立季度聯席會議制度、環境違法企業信貸限制退出結合檢查制度和特殊案件及時會商制度。其中,被施行綠色信貸限制的企業,其 環境違法信息將被歸入金融信譽信息根底數據庫,
遼寧省各銀行機構準繩上不予新增貸款,并視狀況逐漸緊縮貸款,直至退出貸款。
遼寧省環保廳與國度能源局東北 監管局簽署協作備忘錄、樹立對環境違法企業施行供電限制工作機制,徹底切斷違法企業的供電線路,從基本上消弭企業違法排污才能。
2015年,
遼寧全省PM10年均勻濃度為93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6.1%;PM2.5年均勻濃度為55微克/立方米,同比改善5.2%;環境空氣質量達標率為71.5%,同比改善0.6%,超額完成了省政府肯定的工作目的。全省172個減排義務書項目完成171個。
環保執法力度偏軟,等待環保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
“新環保法的施行,賦予環保部門更多權利,
寧夏石嘴山墻體廣告發布也帶來更多義務。按日計罰還是新穎事物,基層的一些環保部門執法力度偏軟,仍習氣于用傳統思想處理環境污染問題。”
遼寧某地級市環保局副局長高某直言不諱。
“好的制度,關鍵仍是執行。之前一些中央政府和官員自覺追求經濟開展,有不少重污染企業被無限制引入,且中央環保部門的人事權歸中央,因而對污染行為不只怠于監管,以至采取默許態度,暗中維護污染企業,這就讓好政策無從推進。”一位環保部門干部坦言。
按日計罰施行一年來,基層環保部門人力缺乏、“小馬拉大車”等問題也凸顯出來。在
朝陽市某縣,環保執法部門缺乏20人,但轄區內2000多平方公里 的面積散布著600多家冶煉、造紙、水泥、
化工及電鍍企業。“這些企業不少都在山溝里,有的違法行為都是在節假日或者晚上,加上冬季大雪封山,增加了執法 難度。我們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從何時開端都不曉得,更談不上處分,有時分我們的執法也只能靠
大眾告發或者媒體報道。此外,按日計罰政策性、專業性強,
寧夏石嘴山墻體廣告發布有些執 法人員很難在短時間控制這些專業學問,而且環境執法人員身份定位也不明白,在用車、著裝等方面也需求進一步明白。”該縣環保執法大隊擔任人有些無法。
“我們在執法過程中,也遇到一些中小企業因無法交納罰款而破產以至一走了之的狀況,這讓處分難以落實。而一些大中型國企遭遇處分時,由于無需個人掏錢,主要擔任人根本不擔責,所以按日計罰也難以起到震懾作用。”沈陽某區環境執法大隊隊長通知記者。
“因《環保法》對有些違法行為缺乏明白規則,執行按日計罰條款時,一些違法企業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處分。”
遼寧社會科學院低碳開展研討所所長畢德利 說。被處分企業常常觸及國企或其他利稅奉獻較大的企業,在執行處分時常常會遭到各種干擾,因而,畢德利倡議,有條件的地域可探究試點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 法垂直管理制度,將環保監察執法機構的指導權,垂直于上級政府環境維護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