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寧虹犯集資欺詐罪,此前一審被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自個悉數產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撤銷集資欺詐罪死刑規則。
據此前警方音訊稱,2006年至2011年,寧虹虛構購買煤礦、土地,開設銀行等現實,以向集資參與人許諾利益、付出高額利息為釣餌,向76名不特定主體不合法集資巨額資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寧虹在沒有償還才能的情況下,虛構出資煤礦、土地、開設銀行等現實,營造其實力雄厚的假象,以付出高額利息為釣餌,選用欺詐辦法向社會不特定
大眾不合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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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寧虹集資后將絕大部分資金用于給別人還本付息、為自個及別人購買豪車和房產、名表、名包等奢侈品。到案發,共向76人不合法集資50.05億元,扣減案發前償還的本息,實踐欺詐金額8.29億元。
法院以為,被告人寧虹以付出高額利息為釣餌,選用欺詐辦法向社會
大眾不合法集資,數額格外無窮,形成格外重大損失,一起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次序,損害格外嚴重。
同案另一名被告人付某(寧虹雇用的管帳),在明知寧虹不合法集資的情況下,為被告人寧虹供給賬號、替寧虹給集資參與人還本付息,協助寧虹不合法集資44.05億元。因此,其行為構成不合法吸收
大眾存款罪,一審被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分金20萬元,付某經傳喚后主動到
公安機關承受訊問,并能照實供述犯罪現實,構成自首情節,能夠依法從輕處分,二審被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分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