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資陽墻體廣告 電瓶車主龍某在下班途中被執勤交警扣了電瓶車,不料交警給龍某打了一張“白條”,上面記載有交警的名字、警號和工作單位,龍某憑紙條到被告處承受處理。拿著這張“白條”,龍某直接將交警大隊告上法庭。近來,高新區法院一審判決交警拘留電瓶車的做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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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5日上午,龍某駕馭電動車行進在
成都一家家具城鄰近時被執法人員攔下,后將電動三輪車移交給被告交警部門的交警,扣車交警開具一張記載自個名字、警號和工作單位的紙條給原告龍某,讓其憑紙條到被告處承受處理。龍某認為,交警在沒有出具扣車憑據的情形下拘留自個電動三輪車的行政做法違法,遂起訴其地址的交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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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區法院審理查明,涉事交警確實拘留了龍某的車輛,并開具記載自個警號、名字、單位的字條。根據有關法令標準的規則,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拘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據,并奉告當事人在規則期限內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受處理。本案中,被告拘留龍某電動三輪車時應當出具憑據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現實、采納行政強制措施的品種和根據、承受處理的詳細地址和期限、決議機關稱號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權力。因被告未依法開具憑據,因而不符合以上法令的規則,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交警扣車做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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