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熟墻體廣告 本是一名血氣方剛的在讀學生,只因結交不慎,“幫助”討要高利貸,拘禁、毆傷別人而冒犯刑律。近來,
常熟法院審結了一同未成年人參加不合法拘禁案子,被告人小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當時沒有工作做,就想一同去看看罷了。”談起自個的違法經過,站在被告席上的小汪后悔地低下了頭,他想不到自個的一次“幫助”,竟然有這么嚴峻的結果。
2015年10月的一天,小汪出門閑逛遇到幾個兄弟,他們說是正要去找一個人索債,好奇的他沒有多想就興沖沖跟去了。幾人找到受害人陳某,但想盡辦法也沒有拿到錢,氣急敗壞之下就把陳某帶到長江邊拳腳相加,小汪看到我們都動手了,覺得自個不打說不過去,也踹了陳某幾腳。
為了強逼陳某趕快還錢,當晚他們組織陳某住進賓館,并叫小汪與另一名青年一同看住陳某,以后其別人就離開了。第二天一早,小汪起床才發現陳某現已逃走,但到此刻他還沒有認識
江蘇常熟墻體廣告到自個的做法現已冒犯法令,依然和兄弟一同來到陳某岳父家尋覓陳某持續要錢,陳某岳父當即報警,派出所民警趕到將小汪等人帶回。此刻,接到陳某報警的另一派出所也派員趕到。
經法醫鑒定,被害人陳某的損害屬人體輕微傷。小汪以不合法拘禁罪被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
常熟法院少年庭的法官考慮到小汪在違法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是一名在讀學生,判定實刑也許會對他的學業及出路形成影響,而且其片面惡性較小,為了讓他懸崖勒馬,應本著懲罰與教學相聯系的準則進行處分。
終究法院審理以為,小汪為索要高利貸,伙同別人一起不合法掠奪別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毆傷情節,其做法已構成不合法拘禁罪,聯系有關的量刑情節,判處被告人小汪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官提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合法拘禁別人或許以其他方法不合法掠奪別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許掠奪政治權利;具有毆傷、凌辱情節的,從重處分”。本案被告人小汪系在讀學生,因結交不慎、法令認識淡漠而走上違法路途。期望廣闊未成年人能汲取小汪的這個教訓,謹慎結交,尤
江蘇常熟墻體廣告其要增強法制認識、進步道德修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