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廣元墻體廣告 某傳媒有限
公司為了擴大
四川廣元墻體廣告促銷活動的影響,向其
德陽分
公司提供了一個“XX資源”的文件夾, 該文件夾中包含有:1. 39個小區樓盤購房消費者的姓名、聯系電話、住址和身份證號碼等消費者個人信息;2.當事人在組織
建材促銷活動時收集的消費者姓名、電話、住址等消費者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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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陽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在該
公司經理使用的筆記本電腦中發現上述消費者個人信息和已經打印的購房消費者個人信息。經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提供的部分小區名單中消費者查證,當事人向
德陽分
公司提供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并未經過消費者本人同意,也沒有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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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德陽市工商局對當事人做出如下
四川廣元墻體廣告處罰:1、責令改正違法行為;2、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