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江陰墻體廣告 3月18日,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了一同“職業打假人”訴超市進犯消費者知情權案。
2015年年7月,葉某在廣,西
防城港某超市內購置了牛奶片和茶葉。隨后,其以所購置的牛奶片配方中未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以及茶葉預包裝標簽未標示食品配料表為由,將超市告上法院,懇求法院判令超,市返還購物貨款338元及支付貨款十倍賠償金3380元。
2015年11月,防城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訊決。該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5日,葉某在
防城港市某商貿有限
公司防城分
公司超市購置 了270元的“BBRED點點龍牛奶片”,以及68元的“泰和老人茶”。在運用過程中,葉某發現其所購置牛奶片的配料里顯現運用了氫化油但不標示反式脂肪 酸的含量,以及茶葉預包裝未標注配料表。葉某以牛奶,片及茶葉存在上述問題,屬于不契合國度食品平安規范的食品為由,將
防城港市某商貿
公司及其防城分
公司起 訴至防城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以為,其一,涉案牛奶片能否可在國內銷售及其成份含量能否契合我國食品法律規則,其在進口時曾經由國度相關職能部門予以核定。縱使該貨 物局部成分含量標注與國度發布的規則有差別,也不能認定其就是違背國度法律規則。其二、涉案茶葉屬于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按照《食品平安國度規范預包 裝食品配料問題》(GB7718-2011)規范停止預包裝,但被告
防城港市某商貿
公司及其防城分
公司卻仍運用2004年的國度規范,進犯了消費者的知情 權。后經查明,被告在銷售涉案茶葉時已盡到相應的查驗等義務,不存在明知是不契合食品平安規范的食品仍停止銷售的行為。
基于上述理由,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退復原告紅茶貨款68元;被告退還被告涉案紅茶;駁回被告其他訴訟懇求。
對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葉某則持有不同見地。葉某在上訴過程中表示,被上訴人
防城港市某商貿
公司及其防城分
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牛奶片為進口食品及 來源的合法性,一審法院認定涉案牛奶片為來源合法的進口食品錯誤。即便牛奶片來源合法也明顯不契合我國《食品平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強迫性規則。而且被 上訴人也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在銷售不契合國度食品平安規范的茶葉時,曾經盡到法定查驗等義務。
葉某以為,依據《食品平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法院應支持本人關于超市懲罰性賠償的請求,懇求
防城港中院撤銷一審訊決,支持本人的全部懇求。
被上訴人某商貿
公司及其防城分
公司辯稱,買家葉某以“職業打假人”身份不止一次從
公司下屬超市購置標示不合格商品討取高額賠償。葉某的行為假借 合法方式掩蓋非法目的,該買賣合同應視為無效。關于葉某所提出的上訴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曾經在一審過程中提供證據證明牛奶片為進口食品,契合進口商品法 律規則。此外,被上訴人在進貨及銷售時已盡到相應查驗義務,不存在明知行為,并且配料表不契合規范不代表其屬于不平安食品。上訴人葉某所請求的十倍賠償, 前提是該貨物抵消費者曾經形成損失,但葉某不屬于消費者、不存在損失。
本案經開庭審理,雙方不同意當庭調解,法庭宣布待合議庭合議后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