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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廣告 維修后車輛貶值3萬多
2013年10月,小劉妻子花98900元購買了一輛標致308轎車。平時都是小劉上班用,很愛惜。然而在2014年11月11日,小劉的愛車被徐某駕駛的重型貨車撞到了,受損嚴重。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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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廣告后,交警認定,徐某負全部責任、小劉沒責任。
此后,小劉的愛車被拖去修理,產生修理費、材料費等4萬元。小劉覺得自己的愛車肯定貶值,他就拿去鑒定。去年2月12日,經機動車評估
公司評估,小劉的愛車貶值達35558元。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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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廣告子才開1年多,貶值就達3萬多,小劉決定找肇事司機要回這筆損失。
協商不成,小劉起訴至法院,要求徐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
公司承擔車輛貶值損失。
車主起訴
法院不支持貶值費
保險
公司認為,該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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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廣告在修理廠維修,也能正常運行,不存在貶值
新津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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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廣告責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維修費、所載物品損失、施救費;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重置費;合理停運損失;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等費用,法院才會支持。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包含車輛的貶值損失。最終,新津法院判決駁回小劉的訴求。小劉不服提起上訴。
成都中院認為,侵權責任法對侵權的賠償方式首選填補、修復,在填補修復不能完成時才是賠償損失。事發后,車輛經維修已能正常行駛,侵權人已盡到了責任。而貶值損失的鑒定方式主要參照二手交易的評估方式,計算出案涉車輛正常狀態評估
價格與非正常狀態評估
價格的差值。而“非正常狀態”的評估
價格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鑒定所謂的差值不能作為案件事實。
近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津法
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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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廣告占
為啥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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墻體廣告定,案涉車輛在經過維修后能正常使用和行駛,侵權人就完成了對案涉車輛維修的賠償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并未將貶值損失列入侵權人應該承擔的賠償范圍
■在利益驅動下,鑒定機構在貶值損失數額的確定上具有較大的隨意性
法官詳解
法律沒有相關規定
實踐中適當支持新車索賠
承辦此案的一審法官指出,在實際生活中,發生較大的交通事故后,一般受損車輛經過維修后能夠正常使用,但其轉讓
價格會有所下降,許多車主因此主張車輛貶值損失。但這類訴訟請求一般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承辦法官指出具體有三個原因:首先,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案涉車輛在經過維修后能正常使用和行駛,侵權人就完成了對案涉車輛維修的賠償;其次,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并未將貶值損失列入侵權人應該承擔的賠償范圍;再次,在現實中,鑒定機構在利益驅動下,在貶值損失數額的確定上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具體數額的確定也不盡科學,導致即使要賠也很難確定賠多少。
不過,該法官也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只有在購買時間未超過6個月的新購置車輛發生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且發動機等關鍵部件受損后,對相應的貶值損失賠償請求才會適當支持。
評估機構
貶值損失額確定有隨意性
成都一家二手車評估
公司接受小劉的委托對他的車輛進行了鑒定。
鑒定意見顯示,受事故影響,車輛更換了前保險杠、儀表臺等配件,并對受損的左右錢縱梁進行了敲校修復,在修復過程中對金屬機件自身結構帶來較大的損傷,修復后的車輛存在較大的直接經濟型貶值。該鑒定機構采用重置成本法,鑒定該車輛貶值費為35558元。
據此,該
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車輛鑒定一般都是按照新車的
價格進行比對,同時由于每個評估鑒定師不一樣,鑒定意見也會出現差異。
該負責人還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很少有車輛貶值費被支持,除非車輛非常新,比如開了僅一個月,法院才會支持。
新聞延伸
貶值賠不賠 司法實踐有爭議
昨日,
成都商報記者調查了解到,有些法院支持車輛貶值費,而有些法院不支持。
鄭州法院曾審理一起車輛貶值費案件。當事人起訴索賠3萬元貶值費,一審法院認定車輛經過維修后使用價值沒受影響,車輛貶值費僅在出售時可能影響它的交換價值,并非必然發生的損失,因而一審法院沒支持。
但
鄭州中院二審認為,此案中,受損車輛在購置半年時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多部件修復。車輛貶值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在修復過程中,要通過部件拆裝及加壓、拉伸、敲擊等外力加工方式恢復部件原貌,車身原有預應力分配,原有設計意圖都會改變。該意見書證明了受損車輛經過維修后,仍存在貶值損失。最終支持了3萬元的貶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