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李先生在洛陽市眾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現代汽車4S店)訂購了一輛車,當時看過車后交了5000元的訂金,可由于李先生所屬單位的購車相關手續沒有辦理下來,暫時不能購買所選車型。4S店銷售人員卻拒絕退還李先生的5000塊錢。無奈的李先生撥通了本報的熱線電話(18837996211)進行求助。
消費者:交的訂金為什么不退?
“我確實交了訂金,可是單位審批沒有通過,我也沒有辦法啊,雖然5000塊錢不算多,但也不能就這樣不退還了吧。”李先生無奈地說。李先生去九都路現代車4S店里預訂了一輛車,看過車型后感覺還算是滿意,便當即交了5000元訂金。
回去之后得知相關手續審批不下來,這輛車也不能購買了。李先生立即將此事通知了4S店銷售人員,并告訴銷售人員若是車輛回來了,而且有其他客戶需要這種車型,可以賣給別人。
“這款車現在我們已經向公司下訂單了,你現在要是不要的話也可以,就是訂金不能退還,或者就是等到我們把你訂的這款車賣出去之后再返還你的5000塊錢。”銷售人員的回答,讓李先生很是氣憤和無奈。
商家:你說不要就不要,那生意還怎么做
隨后,記者采訪了4S店負責此事的銷售人員王女士,王女士表示:“我們每周二會跟廠家下訂單,而且承諾客戶15至20天就能到貨,你看上車了交了訂金,不想要了就要求我們退訂金,那以后我們的生意還怎么做啊,我們訂車也是自己貸款訂的。”
王女士拿出了與李先生簽的訂購單。訂購單日期顯示2013年5月31日,可是距離王女士承諾的15至20天到貨的說法,已經過去了近一個星期了。據李先生透露:等車期間,王女士多次發短信告訴李先生一再推遲車輛到店的時間。這也讓李先生一直想不明白。
律師:“訂金”而非“定金”,商家須退還
洛陽市消費者協會律師咨詢團杜律師表示:“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若一方違約,則收受訂金方無權沒收違約方訂金,必須原額退還給付訂金一方。李先生可以索要訂金費用,并可以向洛陽市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