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修訂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修訂草案在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居住證申領、公共服務和便利等方面作了不少修改,以更好地服務和管理流動人口。其中與人們關系最為密切的三大變化,本報邀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為讀者作詳細解讀。
居住登記更便利
我省是流動人口大省,現有的《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是從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這次修訂主要是根據中央和省委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新精神,既要考慮維護流動人口的正常流動和合法權益,又要更好地服務和管理好流動人口,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覆蓋全部常住人口。”該負責人表示。
在居住登記方面,修訂草案增加了主動服務以及相關單位、人員的職責,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與流動人口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勞動者信息報送
公安機關,同時告知勞動者主動申報居住登記。房屋出租人應當在與流動人口建立租賃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承租人信息報送
公安機關或者告知物業服務單位,同時告知承租人主動申報居住登記。
同時,修訂草案強化了
公安機關的主動服務,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拓展流動人口信息申報采集方式,通過
手機客戶端、互聯網等信息化手段,方便流動人口、有關單位和個人申報居住登記、變更登記和報送相關信息。
統一申領居住證
“過去,居住證分為《
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
浙江省居住證》。修訂草案取消了《
浙江省臨時居住證》,統一為《
浙江省居住證》,其申領條件也作了相應調整。”該負責人說。
修訂草案明確,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
浙江省居住證》。
流動人口申領《
浙江省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
公安機關委托的服務管理機構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相片,就業、居住或者就讀的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接到申領《
浙江省居住證》的相關材料后,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發放《
浙江省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