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寓居證持有人享有與本地戶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權益,
公安部于2016年3月29日發布公告,決議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寓居證準則的縣級以上城市,實施寓居證持有人在寓居地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的便民利民辦法。
南寧也歸于執行該便當辦法的城市,即自4月1日起,在
南寧市寓居且持有合法有用寓居證的人員(含外省戶籍和
廣西區戶籍人員,掛號存案國家工作人員在外)可向
南寧市及市轄各縣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請求處理因私出入境證件。據了解,目前約有16萬非
南寧市戶籍人員持有有用寓居證,將享受到該便當辦法。
據悉,
公安部托付寓居證持有人寓居地的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其戶籍地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接納請求材料,并制發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請求仍由寓居證持有人戶籍地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閱。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在受理請求后的30日內簽發出入境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