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啥,墓地運用年限只要20年?清明節剛過,墓地只能用20年的音訊還沒消停,這次有人以至貼出了北京市的有關文件,“本市公墓不再新建傳統墓碑,關于租用合同到期的傳統墓穴準繩上不再續租?!边B民政部都緊急出來辟謠了。
那到底墓地運用年限應該是多久?過時了該咋辦?
山東關于墓地又是如何規則的?盤繞大家關懷的這些問題,樣妹(爆三樣微信號:sdbaosanyang )停止了調查刺探,原來大家對墓位“最長運用20年”的傳言是誤讀,真實狀況是這樣的……清明,中國人最重要的祭奠節日之一,人們在這一天祭祖,掃墓。
但是近日北京一則殯葬新規的出臺,又一次挑動了不少人關于“公墓”的敏感神經。
3月底,《北京市殯葬事業開展規劃(2016—2020)》印發,北京市公墓不再新建傳統墓碑,關于租用合同到期的傳統墓穴準繩上不再續租,并且將對不再續租的墓穴給予獎勵。此外,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存放、生態安葬等根本殯葬效勞價錢將適時調整,殯葬效勞單位不得捆綁、分拆、強迫或誤導消費。
4月1日,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殯葬管理處擔任人對此回應:“公墓運用期限20年”說法有誤,對到期墓穴不再以傳統方式續租的規則,是促進殯葬范疇生態文化建立的新舉措。
墓地的確有運用期限,
濟南青島重慶武漢……都曾因“20年周期”傷透腦筋
公眾的擔憂并非毫無依據,墓地確實有期限,并且是運用期限。
中國法律規則土地只要兩種一切制,即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土地一切制,土地不能自在買賣。所以,人們常說的“購置墓穴”其實不是買賣,只是租用。關于墓地所占土地一切權的歸屬,在《公墓管理暫行方法》中有這樣的規則:公墓墓區土地歸屬國度或集體一切,喪主不具有自行買賣或者轉讓的權益。
換句話說,國度對運營性墓地(指為城鎮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并實行有償效勞的公共墓地)只是讓渡了運用權,墓地運營者運營的就是這種讓渡了的運用權,因而消費者所購置的也只是墓穴的運用權,而不是產權一切權。普通來說,墓地運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運用年限有關,通常為50年或70年。
在公墓的管理、運用期限等問題上,除了國度《公墓管理暫行方法》、《殯葬管理條例》等規章外,各地依據本身狀況制定的中央條例也不盡相同。依據樣妹理解到的信息,早在1996年經過的《北京市殯葬管理條例》便明白規則“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一個運用周期最長為20年,期滿后能夠續租”,往常,隨著大量墓穴曾經或行將到期,續租問題火燒眉毛。
在“公墓墓穴運用以20年為一個周期”的做法上,北京并非個例。
濟南:一處公墓就有近2000墓穴到期無人續費,超期按無主墓處置
位于
濟南的玉函山安息園建于1987年,墓地的管理期限是20年,據安息園工作人員引見,截至2015年清明前夕,年滿20年的墓地有1萬多個,其中近2000個墓地沒有家人前來探望,也無人交納管理費。依照每年180元的管理費計算,僅每年拖欠的管理費用就超越30萬元。
樣妹理解到,除了建于1987年的玉函山安息園、建于1989年的玉頂山公墓等,
濟南市區的其他運營性公墓多數還沒有到20年期限,因而暫時沒有產生無主墓的問題。
依據《
山東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則,超越20年的墓地逾期不交管理費的,按無主墓處置。
青島:高檔墓地賣到70萬元天價,10或20年為一個運用周期
依據
青島市民政部門統計,截止到2013年,全市運營性墓地有10多個,由于土地資源有限,新報批的運營性墓地很難經過審批。殯儀館和公墓日益飽和,成為墓地價錢居高不下的重要緣由。以2015年的行情為例,
青島的福寧園、福海園、紫荊山陵苑等幾處運營性公墓售價均在四五萬元每平米;在龍山公墓,最貴的家族墓地曾經賣出了70萬元高價。
購置墓穴后,雖然各公墓管理費的收取年限各不相同,但普通都以10年或20年為限。龍鳳山公墓的工作人員表示,購置墓地要20年簽一次協議。固然大局部公墓在出賣墓穴時都表示,只需按時交納管理費就能夠繼續續約,但據樣妹理解,局部墓園運營者租用土地時簽署的合同就只要50年運用權,一旦到期,大量墓穴又該如何處置呢?
在
重慶主城區,已有近2萬個墓穴超越了所謂的“20年運用期限”,目前公墓的普遍做法是續繳護墓管理費。依據1998年出臺的《
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中明白規則,墓位運用權只要20年,逾期后墓主家眷應重新辦理手續。此外,《
武漢市殯葬管理方法》也規則,公墓墓穴和骨灰寄存格位的一個運用周期為20年,期滿后經續簽效勞合同能夠續用。此規則可了解為墓穴運用性質為租賃。
總體來看,絕大多數中央將公墓一次運用周期定為20年。但隨著公墓的日益飽和,大量墓穴逾期后怎樣辦?目前這在政策層面上還是一個空白,各級條例法規都沒有細則。
中國墓地20年一“繳租”緣何引發激烈反彈?
既然法律明白規則“購置墓地”買到的只是運用權,依據樣妹的理解,約束運用期限及給墓地續費的狀況在國外也普遍存在,那為啥我國墓地20年為一個運用期限的做法會引來公眾這么激烈的反彈心情呢?除了咱中國人“死者為大”“入土為安”的傳統觀念,樣妹覺得主要還有這么兩個讓大伙兒“氣不順”的中央:
公墓20年一個運用周期有啥依據?
民政部有關擔任人曾解釋說,20年是墓穴管理費的收費期限,而非墓穴租約期限,但關于老百姓來說,花幾萬以至十幾萬元買一塊墓地,卻只能保證20年的管理,著實讓人想不通。那么,這20年期限是如何肯定的呢?
1992年的《公墓管理暫行方法》明白規則,運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越20年,但并未對公墓運用期限作出明白規則;1997年國務院的《殯葬管理條例》初次規則墓穴是有運用年限的,詳細年限由省級政府規則;1998年民政部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增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則規則,今后墓地和骨灰寄存格位的運用年限準繩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明眼人一看便知,這曾經不是單純的墓穴管理費繳費周期問題,而是直接“點名”公墓運用年限了。
關于大城市來說,限制墓地運用期限的首要要素恐怕非土地資源莫屬。但如何得出是20年?民政部相關擔任人解釋,《公墓管理暫行方法》規則的20年運用周期是出于20年一代人的思索。但關于大多數老百姓來說,這個說法顯然不能服眾。
到期后能否續租?會不會借機漲價亂收費?
各地沒有統一明白的規則,那么到期后的墓地該咋辦?依據國度開展變革委和民政部2012年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增強殯葬效勞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繳費到期后的墓穴,
大眾申請繼續運用。在費用方面,只提到公墓運營單位收取的公墓維護管理費由各地價錢主管部門依法歸入中央定價目錄,收費規范按公墓維護管理的實踐本錢及合理利潤核定,詳細由各地肯定。但到期怎樣續交、能續多久、按什么價錢續交等細節問題,在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統一明白。
依照咱中國人的傳統風俗和觀念,除非萬不得已,沒有哪家子孫后代會將祖先的墓遷來遷去。這就讓不少人產生了疑問:萬一到期后不讓續約,我們把墓往哪兒搬?或者即便可以繼續租用,但各墓園趁機漲價,子孫后代豈不是只能“任人分割”?
民政部稱“公墓限期運用20年”有誤解 運用細則還需立法明白
回到近期引發熱議的《北京市殯葬事業開展規劃(2016—2020)》,“這一對到期墓位不再以傳統方式續租的規則,是促進殯葬范疇生態文化建立的新舉措,在全國具有搶先示范意義。”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殯葬管理處擔任人在回應時稱。
縱觀國度、各中央這些年來公布的殯葬相關法規條例,簡直一切規則都用類似的條款強調同一個規則——墓穴用地的運用期限及規劃,都要以節約用地為根本準繩。
據統計,北京市目前每年需求安頓約7萬份骨灰,依照相關規則每個墓穴占地不超越1平方米計算,北京市每年需求7公頃(7萬平方米)凈地,折算成理想中的墓地,大約需求占用20公頃的土地。假如不對公墓期限停止嚴厲管理,逝者與生者爭地將很快成為理想。
這位擔任人進一步解釋,依照《公墓管理暫行方法》規則,凡在運營性公墓內安葬骨灰或遺體的,喪主應按規則交納墓穴租用費、建墓工料費、安葬費和護墓管理費。據此推定,喪事承辦人購置一個墓位,對墓地的附著物包括公開建造的墓穴、骨灰、骨灰盒及地上墓碑等建筑物具有一切權,而對墓位所占土地則具有運用權,公墓墓位運用年限應當依據整個公墓用地的運用年限肯定。關于墓位維護管理的費用,雙方當事人能夠商定交費周期。關于骨灰寄存于格位的,則屬于租賃性質,寄存期限由當事人自行商定,格位租賃期滿,能夠辦理續用手續。
另一方面,受“入土為安”等傳統觀念影響,特別是一些公墓對外聲稱“永世公墓”,并在合同中沒有明白墓位價錢構成、墓位運用期限及續費等條款,存在收費不透明、不標準等問題,致使喪主存在“葬多久”的疑慮。
民政部有關擔任人倡議,今后應該立法明白公墓價錢構成和墓位運用年限,規則墓位運用年限應依據公墓用地的運用年限肯定,格位租賃期限由當事人商定;標準公墓墓位銷售或格位租賃合同,明白墓位運用或格位租賃一次性交納的費用及收費項目構成,消弭公眾對墓位“最長運用20年”的錯誤認識;明白墓位維護管理費的交費周期可由當事人商定,維護管理期限屆滿可續交維護管理費,不續交的,公墓運營者不再承當維護管理義務;明白墓位維護管理費的收費規范和管理方法,確保公墓不因墓位全部開出售完后無人承當日常維護管理義務。
樣妹覺得,讓人“頭大”的公墓運用年限及繳費等相關問題,不只與相關法律法規滯后有關,更與公益、市場“兩不靠”的墓地管理形式密不可分。樣妹跟各位樣迷一樣,等待有關部門盡快明白立法,早日捋清這件事,更好地維護公眾利益。逝者已逝,但唯有讓逝者安息,生者才干更好地生活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