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陽墻體廣告 入職時簽下競業限制約定,離職不久跳槽至同行業
公司,原
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員工小李支付違約金近34萬元并獲支持。心有不服的小李訴至法院。近日,
上海閘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李應承擔違約責任,酌定支付違約金近4萬元。原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但被駁回。
小李大學畢業后,到本市一家投資咨詢
公司工作。2012年6月,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約定由小李擔任項目助理。期滿后,雙方又續簽期限至2016年7月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由小李擔任項目經理。合同約定:小李無論何種原因離職,未經
公司書面同意,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一年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生產與
公司有競爭關系的產品或服務;
公司則應在競業禁止期限之一年內按月向小李支付1000元補償費;如違約,小李需向
公司一次性支付離職前年薪總額3倍的違約金。
去年3月25日,小李提出了辭職,
公司在當天發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注明:雙方簽訂的競業禁止相關條款自即日起自動生效。
公司后來按照約定給付小李競業限制補償金2000元。但是,沒出半個月,小李則進入了滬上另一家投資咨詢
公司工作。
原
公司以小李構成違約為由,向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小李按其離職前年薪收入113226元的3倍,即339678元償付原
公司違約金;返還已收取的競業限制補償金2000元;繼續履約并停止為現
公司工作。經仲裁裁決,除按實際違約天數將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額調整為1586.21元外,對原
公司的其余請求予以支持。
小李認為,自己現在從事的工作與原
公司完全不同,兩家企業間不存在競爭關系,自己在原
公司僅為普通員工,不掌握
公司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且違約金與補償金相比明顯偏高有失公允,故訴至法院。
上海閘北法院受理后查明,兩家企業的經營范圍高度相似,屬于兩個從事同類業務的企業,由此認定小李的行為構成了違約。但是,雙方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總額為12000元,而違約金的總額高達339678元,兩者差距過于懸殊,故酌定以補償金的3倍支付違約金。
據此,法院判決小李繼續履行與原
公司之間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至2016年3月25日;小李支付原
公司違約金36000元;小李返還補償金1586.21元。
誠實信用被稱為民法通則中的“帝王條款”,這不僅是道德上的約束,也是法律上的要求。因此,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需要做到誠實不欺、恪守信用,在獲取利益的同時,也要充分尊重他人和社會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