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惠州墻體廣告 在未取得采伐答應證的狀況下,砍伐自有的林木到達一定數量也會被追查刑事義務,近日,龍門法院依法審理一同濫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高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分金兩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據 理解,高某于2002年1月1日與龍門縣麻榨鎮某村民委員會簽署《承包合同》,以24000元承包某塊山地,并于2006年3、4月間栽種桉樹。2014 年9月份,高某在未獲得林木砍伐答應證的狀況下,擅自雇請外工對該山林種植的桉樹停止砍伐,并將砍伐下來的約400多噸桉樹賣給增城市正果鎮板廠的老板。
經龍門縣林業勘測規劃所調查檢測,被砍伐的林種為普通用材林、樹種為桉樹,采伐跡地總面積207畝、采伐跡地林木總蓄積1068立方米,折合材積672.8立方米。
龍 門法院以為,被告人高某違背國度維護森林法規,在未經林業部門批準并辦理采伐答應證的狀況下,擅自雇請工人砍伐本人承包山地上栽種的林木,被采伐跡地林木 總蓄積1068立方米,濫伐林木數量宏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鑒于高某歸案后能照實供述立功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庭審中認罪態度好,具有一定的悔罪 表現,且砍伐的是本人承包運營山地上栽種的速生經濟林木,依法對高某從輕處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毀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詳細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濫伐林木‘數量宏大’以50至100立方米為起點”的規則,高某濫 伐林木總蓄積到達1068立方米,遠遠高于濫伐林木“數量宏大”的量刑起點,立功情節較為嚴重,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綜上所述,龍門法院 判決高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分金錢20000元。
法官提示
濫 伐林木罪是指違背森林法及其他維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則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答應證,或者雖持有采伐答應證,但違犯采伐證所 規則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恣意采伐本單位一切或管理的,以及自己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這是毀壞國度林業資源的一種立功行 為,對國民經濟的開展及自然生態均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近年來,龍門法院已受理14宗濫伐林木案件,局部當事人在經濟利益的差遣下,置國度法律法規于不顧,鋌而走險,使本人走上了立功道路;也有局部當事人法律 認識淡溥、不懂法,以為樹是本人種的,本人就天經地義享有處分權,想砍就砍,最終遭到法律的追查。在此,承方法官提示大家在停止林木采伐時,一定要在林業 管理部門辦理林木采伐答應證,在得到批準前方可采伐。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則:“違背森林法的規則,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分金;數量宏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