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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臨沂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經過的《
臨沂市制定中央性法規條例》[詳情>>]發布,將于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該條例是
臨沂市獲批中央立法權后制定的第一部中央性法規,對中央立法工作應當遵照的根本準繩,
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和中央性法規的報批、發布、解釋等,作了詳細的規則,是指導全市立法工作的一部程序法,是下一步
臨沂市展開中央立法工作的重要遵照。
該條例立足
臨沂實踐,凸顯了鮮明的中央特征。一是法規內容明白、詳細,具有強針對性和可執行性,順應了
臨沂市 經濟社會開展和全面深化變革的請求。二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堅持立法公開,保證人民經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使中央性法規充沛表現人民的意志,實在維護 人民的利益。三是明白規則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
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增強對立法工作的組織諧和,
臨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增強 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布置,綜合性、全局性、根底性的重要中央性法規能夠由有關的特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等。四是將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明白為 中央立法的根本請求,明白了立法論證、聽證、法規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制度,詳細規則了法規經過前評價、制定配套規則、立法后評價等措施。
該條例的實施,關于標準中央立法活動,保證立法質量,發揮中央立法的引領和推進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進程,建立法治
臨沂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