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墻體廣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結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白貪污罪、行賄罪的定罪量刑規范以及貪污罪、行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準繩等,強調依法從嚴懲治貪污賄賂立功。
2015年11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行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規范,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宏大”“數額特別宏大”,以及 “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受權,經過司法解釋對兩罪的定罪量刑規范作出規則,將 兩罪“數額較大”的普通規范由1997年刑法肯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宏大”的普通規范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宏大”的普通標 準定為三百萬元以上。
司法解釋同時規則,貪污、行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查刑事義務;數額不滿“數額宏大”“數額特別宏大”,但到達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分。
針對《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貪污罪、行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規則,該司法解釋明白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刻執行 過重,判處普通死緩又偏輕的嚴重貪污行賄罪犯,能夠決議終身監禁。同時,凡決議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的決議,而 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