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墻體廣告 記者昨日從市環保局得知,該局和市
公安、法院、檢察院分離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樹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聯動機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范證據懇求、正確認定義務人等六點意見。
《意見》懇求,各級法院、檢察院、環保部門、
公安部門要在政法委統一指導下,樹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以及聯 合執法工作有關情況。要樹立聯絡員制度,各級環保部門、
公安部門各至少指定2名主干力氣成立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專業隊,共同摸排線索、調查取證,快速偵破案 件,進步打擊精準度。
《意見》 明白了以下六種情形可認定義務人客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聽任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發作:一是沒有依法取得排污容許證排放污染物的;二是 消費工藝、流程必然產生污染物,但無污染防治設備或者固然有污染防治設備但沒有正常運用的;三是污染防治設備發作缺點,在缺點發作后的規則時間內未采取有 效處置措施或者及時報告的;四是經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空中漫流等不經過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不正常運轉污染防治設備等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是將風險廢物交由無運營容許證的單位處置、處置或者自行處置、處置的;六是曾因同類違法行為遭到環境維護主管部門行政處分的。
針對在環境執法中發現一些企業排污“私設暗管”的界定問題,《意見》明白,對不經過法定排污口或者未樹立規范化排污口,應用其它開放或者封鎖、半封 閉的溝、渠、管道排放污染物進入外環境的,無論該溝、渠、管道能否硬化、能否應用隱蔽時段或者隱蔽方式排放污染物,均屬于“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
鑒于重金屬污染物對環境的損傷存在積聚效應,經稀釋后即使能在廢水總排放口完成達標排放,但排放總量并未減少。因此,《意見》明白,關于第一類污染 物,在車間或者車間處置設備排放口采樣所得的超標數據應認定為進入外環境的污染物超標數據;在廢水排放口、雨水溝或者查實由該企業排入其他外環境處采樣檢 測超標的,均可認定為排入外環境的污染物超標。
為處置執法過程中取證難、監測難問題,《意見》 對現場檢查時企業停產或者沒有水污染物排放的、有稀釋廢水情形的、有應用暗管排放污染物情形的、有 應用雨水管網排放污染物情形的、關于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的、有含重金屬污染物排入化糞池情形的、無組織排放廢氣污染物的等7種特殊情形下的采樣點位予以明 確,同時明白獲取的監測數據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此外,為打擊物業出租者只顧短期利益不顧環境維護的行為,《意見》懇求將參與運營管理的企業主要股東等主要獲利者作為重點打擊對象;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的消費、運營行為會嚴重污染環境仍為其提供資金、場所、設備的,應清查相應義務。
《意見》明白,對不經過法定排污口或者未樹立規范化排污口,應用其它開放或者封鎖、半封鎖的溝、渠、管道排放污染物進入外環境的,無論該溝、渠、管道能否硬化、能否應用隱蔽時段或者隱蔽方式排放污染物,均屬于“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