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賀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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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收到的一起賀州市一
鄉鎮干部集體貪污申訴案引人注目。
7年前,覃明等五名
鄉鎮干部因犯貪污罪集體入獄一案,轟動了
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八步區南
鄉鎮。如今,隨著覃明等人陸續出獄,并通過法律途徑四處維權,該案再次引發關注。
今年3月底,當事人覃明等人來到設在
廣東省
深圳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向該法庭提交了關于其五人曾因法院錯判貪污罪而“蒙冤”入獄的申訴書,希望該法庭能重新對該案進行審查,還其五人以“清白”。
這起案件發生在10年前。2006年,賀州市八步區南
鄉鎮人民政府為籌建南鄉
汽車客運站,成立了由時任南
鄉鎮副鎮長潘先光、南
鄉鎮政府干部覃明、南
鄉鎮城鎮建設和交通管理站站長潘家立、時任南
鄉鎮土地管理所干部鐘昌氣等人為成員的工程項目工作領導小組,潘先光任執行組長,覃明等人任副組長。項目建設過程中,為征用南
鄉鎮南中村七組村民吳望日、吳望保、吳望后三兄弟的部分土地用于擴建道路,潘先光經請示南
鄉鎮主要領導,把時任南
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干部的吳堅納入了工程項目工作領導小組。
經吳堅做工作,吳望日三兄弟表示同意征用其土地,但須為三兄弟在客運站街邊各保留一塊自留地作為宅基地建房,并幫助辦理好土地使用、建房等各種手續,他們三兄弟也不出辦理各項手續的費用,多余的土地則由吳堅幫其處理。經吳堅等人實地丈量,除吳望日三兄弟住宅地所需面積,以及政府在客運站前擴建道路所需的200平方米土地,還剩余200多平方米土地。而剩下的這200多平方米土地,成為這起集體貪污案爭議的焦點。
據八步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按照與吳望日三兄弟協商的條件,吳堅和潘家立找到南
鄉鎮南中村有農業戶口的陳國洪和馮小平來受讓剩余的200多平方米土地,并分別與吳望日三兄弟簽訂了《自留地轉讓協議書》。土地審批完成后,吳堅將陳國洪戶住宅地的一半以70000元出售給韋月玉,吳堅、潘家立將馮小平戶住宅用地分為2份,一份以50000元出售給韋留海,另一份以55000元出售給程豐永。除去辦建房手續的費用14000元、吃飯花費的800元以及給吳望日三兄弟的土地轉讓費10000元,剩下的錢由吳堅等人予以平分。綜上,被告人吳堅共同或單獨受賄155000元,分得贓款41200元;被告人潘家立共同或單獨受賄145000元,分得贓款39000元;被告人潘先光、鐘昌氣、覃明共同受賄140000元,各分得贓款28000元。
2009年11月,八步區檢察院以受賄罪對吳堅、潘先光、覃明、潘家立、鐘昌氣提起公訴。該院認為,這五名被告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堅、潘先光、覃明、潘家立、鐘昌氣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南鄉
汽車客運站工程項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截留吳氏三兄弟饋贈給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后又利用各自擔任南
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將上述公共財物增值后予以變賣,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變賣款。五被告人的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構成貪污罪。
八步區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五被告人犯受賄罪,經查,吳氏三兄弟將土地使用權饋贈給南
鄉鎮政府的行為,沒有行賄的主觀故意,五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定性不妥,該院予以糾正。
2010年3月,八步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吳堅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判處潘先光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萬元;判處潘家立有期徒刑六年;判處鐘昌氣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覃明有期徒刑四年。
隨后,吳堅等人不服一審判決,遂向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吳堅等五人均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吳望日三兄弟將土地使用權饋贈給南
鄉鎮人民政府時錯誤的,涉案的200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不是饋贈,而是有償轉讓,因此涉案的200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權不屬于政府公共財產,而是陳國洪和馮小平個人合法財產,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該行為應屬不當得利。
2010年6月,賀州市中院作出裁定,駁回了吳堅等五人的上訴,維持原判。隨后,吳堅等人多次向賀州市中級法院和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均被予以駁回。
2012年起,覃明等人陸續出獄后,仍堅持認為自己并未貪污,并開始繼續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申冤”。
2012年8月,吳望日提供了一份該案詳細情況補充證明,其表示,當時其三兄弟家庭經濟十分困難。南
鄉鎮政府在建設客運站時確實占用了其三兄弟200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設街道,尚未補償,剩余的200多個平方米并不是饋贈給南
鄉鎮政府,而是轉讓給陳國洪和馮小平,兩人幫其三兄弟支付建設宅基地等費用,并給了其三兄弟1萬元轉讓費。
南
鄉鎮南中村民委員會在其出具的證明中指出,南
鄉鎮政府在建設客運站時確實占用了吳望日三兄弟200平方米土地建設街道(未補償),當時南
鄉鎮干部和南中村村支書等人到現場做思想動員及丈量后處理了此事。剩余的200多平方米土地確實是吳望日三兄弟有償轉讓給陳國洪和馮小平,不存在該土地是吳望日三兄弟饋贈給鎮政府的情況。
2012年9月,南
鄉鎮人民政府也出具了情況說明表示,經調查了解并未聽說饋贈土地給南
鄉鎮政府一事。
今年3月底,帶著這些新的證明材料,覃明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交了申訴書及其五人沒有貪污的相關證據材料。
在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外,覃明等人告訴記者:該案在擁有2萬多人口的南
鄉鎮,幾乎人人皆知,對我們及我們的家人造成了很深的影響,為此,希望最高院能盡快對我們這一冤錯案件重新立案,并調查審理,為我們主持公平正義。
法制網
深圳4月1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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