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墻體廣告發布 “官司打贏了,合法權益遲遲得不到完成,這是對生效裁判司法權威的褻瀆。”4月21日,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成有針對目前
云南省執行難問題表示,“要把破解‘執行難’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任務,堅決打贏根本處理執行難這場硬仗。”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呂召引見,從2000年到目前為止,
云南省未結執行案件有6萬多件。執行難在
云南表現為,屬于執行難的案件底數不清;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富難尋;輔佐執行人難求;局部執行案件財富處置變現難度大,當事人濫用法律救濟途徑,拖延執行。
“執行難”是指有財富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狀況,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或躲避執行、轉移或藏匿財富、逃避債務;法院執行手腕匱乏、執行措施不力或呈現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以及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等情形。其實,被執行人喪失實行才能、無財富可供執行的情形,固然在方式上表現為生效法律文書肯定的權益義務未能最終完成,但其實質上屬于當事人面臨的商業風險、買賣風險或法律風險,這局部案件不論采取何種執行手腕都是不可能執行到位的,不應歸入執行難的范疇,而屬于“執行不能”的案件。
據初步統計,法院有25%以上的案件屬于執行不能或者無法執行的情形,把這類案件當成執行難對待,就更是難上加難。“要經過嚴厲的認定規范和令人信服的甄別手腕將無財富可供執行案件剔除出執行難的范疇,將“執行不能”,施行終結程序,經過破產或司法救助等相關制度予以處理,留下那些真正有實行執行才能而不執行的案件,才干根本處理執行難題。”田成有說。呂召表示,執行難問題在
云南省主要表如今多個方面。屬于執行難的案件底數不清,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富難尋,輔佐執行人難求,局部執行案件財富處置變現難度大,當事人濫用法律救濟途徑,拖延執行。
“社會誠信體系尚未樹立健全是形成執行難最重要的社會客觀要素。”呂召說:“維護法律權威的認識不強,法院執行部門‘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局部執行人員的素質不高,執行工作的強迫性有所弱化,這些多方面緣由招致了執行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