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墻體廣告 被告蘭陵集團、蘭陵股份系始創(chuàng)于上世紀中葉的酒類消費企業(yè),已成為國內白酒消費 著名企業(yè),其“蘭陵”商標被授予著名商標,被告企業(yè)、產品及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蘭陵大曲”系
山東省蒼山縣蘭陵美酒廠、
山東蘭陵美酒廠 及兩被告的傳統(tǒng)產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是
山東及周邊省區(qū)中底檔白酒的知名商品。“蘭陵大曲”成為該知名商品的特有稱號。其特有的瓶貼裝潢成為該知名商 品的特有裝潢。被告消費、銷售的“新大曲酒”瓶貼及包裝箱圖案的顏色、字體、圖案、構圖等構成要素與被告“蘭陵大曲”瓶貼及包裝箱圖案的顏色、字體、圖 案、構圖等構成要素相同,除產品稱號和小字體內容銷有不同外,整體的視覺效果沒有明顯的差異。
【審訊】
被告蒼山縣蘭陵酒廠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合理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則的不合理競爭行為。被告懇求被告蒼山縣蘭陵酒廠中止侵權并賠償損失事實 分明,證據充沛。被告作為比鄰被告的同類企業(yè),違背老實信譽準繩,長期擅自運用與被告知名商標特有的包裝裝潢,應用被告產品的名譽及知名度,誤導消費者以 謀取數額較大的非法利益,且系重復成心侵權,判決:被告蒼山縣蘭陵酒廠立刻中止消費、銷售并招回已投放市場的與被告“蘭陵大曲”包裝裝潢近似的“新大曲 酒”,銷毀與被告“蘭陵大曲”包裝裝潢近似的瓶貼與包裝箱;賠償被告經濟損失及遏止侵權的合理支出20萬元。宣判后,被告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審訊決。
【評析】
本案系仿冒知名商標特有的包裝、裝潢的不合理競爭案件。本院在本案的審理中對此類案件確立了以下考量要素: 一、被仿冒的對象必需是知名商品。二、被仿冒的包裝、裝潢必需是知名商品所特有。三、仿冒者運用與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裝、裝潢。四、仿 冒者運用的結果招致市場混雜或誤認。對相似案件的審理起到了指導作用。
2、被告太倉市世佳實業(yè)有限
公司與被告
上海裕中實業(yè)有限
公司、
臨沂市圣亞精密
化工有限
公司、
臨沂市圣亞印鐵制罐有限
公司損害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合理競爭糾葛案
【案情】
被告世佳
公司經合法受讓,獲得核定運用商品為第1類的第3544032號“裕中”商標(斜體)、第 7293168號“裕中”商標、第3、5、7、8、9、21類等類別上停止防御注冊、注冊號分別為第7293181號、第7293190號、第 7293206號、第7293227號、第7293244號、第7293262號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
上海裕中
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9日,注冊 資本為400萬錢,運營范圍為建筑資料、橡膠制品、防水資料、機電設備、五金交電、
化工產品及原料等。被告世佳
公司消費的“裕中”牌發(fā)泡膠與被告消費 的發(fā)泡膠包裝裝潢不近似,不致造消費者混雜。
【審訊】
臨沂中院以為,被告世佳
公司依法獲得第3544032號“裕中”注冊商標、第7293168號“裕中”注冊商 標等注冊商標用權。被告裕中
公司運用的“譽中”商標,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近似。被告的“裕中”牌發(fā)泡膠的包裝、裝潢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特有包裝、裝 潢”的顯著特性。被告 “譽中”牌發(fā)泡膠的包裝、裝潢不構成對被告的不合理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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