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惠州墻體廣告 今年初,惠城區法院勝利為申請執行人追回30余萬元購車款,至此,一同歷時20年、開庭十屢次的案件終于執結。5月4日上午,該院收到申請執行人袁某潮特地從香港寄來的褒揚函。
此案申請執行人袁某潮,香港人,與被告何某榮是多年的朋友。1994年7月,博羅縣一家
建材公司想購置一輛進口免稅車輛自用,
建材公司經與何某 榮聯絡,請袁某潮幫助購置。袁某潮以17.8萬元港幣購置車輛,后經海關發貨給
建材公司。
建材公司簽收車輛后,因經濟艱難無錢付款,經協商將車退還給袁某 潮。袁某潮收回車輛后,暫時停放在何某榮家中,并拜托何某榮全權處置。
1995年9月,何某榮因老鄉關系找到
惠州市富民扶貧開發效勞
公司經理周某生洽談,經協商,將車以23萬元賣給扶貧
公司。扶貧
公司是被告
惠州市 農委(現為
惠州市農業局)于1993年8月申報創辦的下屬
公司,屬集體一切制企業,注冊資金30萬元。1997年12月,扶貧
公司被
惠州市工商局注銷。
1995年9月6日,雙方正式成交,扶貧
公司總經理周某生寫了一份接車憑證及付款方法給何某榮,商定第一期付款20萬元,余款3萬元在同年9月底付清。
1995年9月28日和12月20日,扶貧
公司分別開出20萬元、25萬元兩筆轉賬支票,但均是空頭支票而未能兌現。袁某潮于1997年12月30日將何某榮及
惠州市農委起訴至博羅縣法院。博羅法院作出判決。
2001年5月,博羅法院作出拜托執行函,拜托惠城區法院執行。惠城法院受理后,因市農委不斷以無法清算扶貧
公司財富、無可供執行財富為由,回絕實行生效判決肯定的義務,案件一度中止執行十多年。
爾后,因市農委改名為市農業局,2012年11月,袁某潮到博羅法院申請追加市農業局為被執行人,由市農業局承當清償義務,歸還本金加利息30余萬元,得到博羅法院的支持。
2013年10月,依據權益人袁某潮申請,惠城法院于2013年11月立案恢復執行,直至2016年2月1日,袁某潮才拿回共325000元的購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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