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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經過《
廣東省社會穩妥基金監督法令(修訂)》(以下簡稱《法令》),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從篇 幅上看,《法令》較2004年原法令(20條)有較大的擴大,清晰了各類詐騙、騙得社會穩妥待遇和騙得、侵吞社會穩妥基金開銷的法律責任,騙得社會穩妥基 金開銷的,由社會穩妥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得的社會穩妥金,處騙得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從內容上,《法令》進一步清晰了社會穩妥基金監督主體和監督內容。《法令》所稱社會穩妥基金是指,根本養老穩妥基金、根本
醫療穩妥基金、工傷保 險基金、賦閑穩妥基金、生孩子穩妥基金等依法籌措并應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專戶處理的社會穩妥基金。它著眼構建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 的社會穩妥基金監督系統,完善了基金監督防止機制,標準了基金監督檢查程序,強化了法律責任。
法令規則,社會穩妥經辦組織以及
醫療組織、
藥品運營單位等社會穩妥服務組織和承辦社會穩妥業務的商業穩妥組織以詐騙、偽造證明資料或許別的手法騙得社會穩妥基金開銷的,由社會穩妥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得的社會穩妥金,處騙得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法令》還規則,用人單位不處理社會穩妥掛號,由社會穩妥費征收組織或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穩妥費數 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別的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交納社會穩妥費的,由社會 穩妥費征收組織責令期限交納或許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交納的,由社會穩妥費征收組織或許其行政主管部門處欠繳數額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為進一步健全監督防止機制,《法令》專設一章“防止機制”,嚴厲社會穩妥基金核算和三方對賬機制,加強對基金危險防備和控制能力;經過建立誠信 檔案準則,加強社會穩妥信息同享渠道建造,建立健全社會穩妥基金安全評價準則,及時發現基金危險危險并活躍作出應對,防止因方針要素,對社會穩妥基金帶來 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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