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賀州
墻體廣告 5月13日下午,賀州市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賀州市春豐
房地產開發有限
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董事長楊景春,副總經理袁小賢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的細致狀況。
記 者重新聞發布會上理解到,在2012年5月至2014年12月期間,經被告人楊景春(男,48歲,
廣東茂名人)同意,賀州市春豐
房地產開發有限
公司(以下 簡稱春豐
公司)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未具備項目開發條件的狀況下,以開發“春豐老年頤養院”和“春豐幼兒園”等項目的名義,承諾以高額 利息作為報答為誘餌,經過被告人袁小賢(男,57歲,
廣西賀州人)聯絡,以春豐
公司的名義,向白某蓮、肖某英、陳某生等242名社會不特定人員變相吸收資 金7062.2萬元,已出借局部被害人本息1069.5萬元,至案發時髦有5992.7萬元未出借。春豐
公司吸收的上述資金局部用于春豐
公司日常開支,其 余大局部被被告人楊景春用于投資到
廣東省
惠州市、
東莞市及
清遠市等地的工程項目。
公 訴機關以為:被告單位賀州市春豐
房地產開發有限
公司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次序,數額宏大,其行為冒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則; 被告人楊景春、袁小賢作為被告單位賀州市春豐
房地產開發有限
公司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同時冒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則;立功事 實分明,證據的確、充沛,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查其刑事義務。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則,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向賀州市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