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清遠墻體廣告 佛山女子李女士2001年頭,在新鮮某銀行開戶存入2萬元。13年后,她拿著存折去銀行取款時,被奉告存款已清零。劉女士幾番周折討要說法,未得到滿足答復。所以,劉女士將涉事銀行告上了法庭。近來,新鮮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審理。
2萬存款13年后被奉告清零
工作要從2001年說起。當年,李女士家住
清遠市,她在某銀行新鮮支行開戶,存入了2萬元現金。這以后,李女士出嫁了,跟從老公一直在
佛山寓居日子。
據李女士憶述,2014年7月的某一天,她偶爾翻出了該存折。存折上面顯現存款沒有獲取。所以,她來到存款銀行
佛山某營業廳取款,結果卻被奉告存款現已被清零。
李女士百思不得其解,這筆存款自個十多年來從未獲取過,也沒有綁定任何銀行卡,怎樣2萬元存款說沒就沒了,她屢次去
清遠市新鮮區開戶銀行查詢2萬元的去向。
銀行工作人員向她出示了兩張取款憑條,顯現存折上的2萬元存款已于2001年8月分兩筆從
佛山的營業廳取出,并且由所以異地取款,存折上的記載是以后補登的。
李女士堅稱自個的確沒有取過款,以為兩張取款憑條是銀做法粉飾本身差錯而假造的,因而向新鮮區法院申述,請求開戶行返還存款及利息合計3萬余元。
取款憑條高額判定費嚇退原告
該案近來在新鮮區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兩邊展開了劇烈的爭辯,爭議的焦點首要會集在取款憑條的實在性問題上。
李女士在庭上,堅持以為憑條昂首處的簽名不是她自個,并且憑條也有假造的可能性,因而向法庭請求,對憑條的實在性及簽名進行司法判定。
李女士還以為,即便取款憑條是實在的,銀行也應當盡到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辦理責任,應當核對取款人身份,并且留下有關備查材料,銀行未能供給有關材料,應承當還款責任。
被告銀行方則以為,存折上明確約定取款條件是“通存通兌,憑折憑密”,銀行沒有核對取款人身份的責任,即便取款憑條上沒有儲戶自個簽名承認,即便不是李女士自個取款,只需取款人供給了存折和暗碼,銀行就要依約付款。
庭審后,在協商斷定判定組織時,李女士了解到托付判定費用較高,并且要由請求判定的一方先預交,待判定生效后由敗訴方承當。面臨數萬元的判定費用,李女士顯得非常猶疑。
通過思維掙扎后,李女士仍是請求了撤訴。她表明,爭議金額并不是很大,自個本來只想爭一口氣,沒想到打官司的過程如此彎曲,“說不準存款沒要回來,還損失一筆不少的判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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