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北海墻體廣告 非婚生育孩子如何上戶口?被宣布失蹤或者宣布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如何上戶口?……日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做好無戶口人員注銷戶口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白8類無戶口人員可停止戶口注銷。
據引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注銷條例》等相關規則,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銷戶口的中國公民(不含華裔和港澳臺居民),統稱無戶口人員。而《通知》中提出的8類無戶口人員,戶口注銷的詳細方法如下——
1.不契合方案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根 據《通知》規則,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自己或者其監護人能夠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闡明,依照隨父 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注銷。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審定機構出具的父子(女)親子審定證明。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1996年1月1日后出生】
1996 年1月1日后出生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自己或者其監護人能夠憑重生兒父母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向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所 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無合理理由與助產機構記載不相符的,需提供書面闡明和具有資質的審定機構出具的親子審定證明。對不能提供重生兒父心腹息的,重生兒母親 須提供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心腹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對更改重生兒父心腹息的,除提供書面聲明外,還須提供具有資質的審定機 構出具的有關親子審定證明。對無法核實母親身份信息,在1個月內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由重生兒父親提供書面闡明,經產科醫護人員核實后,給予簽發《出 生醫學證明》 ;超越1個月后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還須提供具有資質的審定機構出具的有關親子審定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母心腹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 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自己或者其監護人能夠憑重生兒父母及領證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親子關系聲明和具有資質的審定機構出具的親子審定證明,向 擬落戶地縣(區)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拜托管理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對父親或母親身份信息無法核實的,還須提供書面闡明,《出生醫學證明》父親 或母心腹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
1996 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殊狀況無法提供有效親子審定證明而未能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自己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親子關系聲明和接生人員的接生情 況闡明(附接生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經
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掃除被拐賣(盜、搶)情形的,可申請辦理常住戶口注銷。
3.未辦理收養手續被事實收養的無戶口人員
【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間被事實收養】
在 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間被事實收養但未辦理收養注銷,目前未滿14周歲的無戶口人員,當事人能夠向民政部門申請依照規則辦理收養登 記。被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系棄嬰的,撿拾地
公安機關經確認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后,按規則為當事人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
當事人可憑申領的《收養注銷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注銷。
【2009年4月1日后被事實收養】
在 2009年4月1日后被事實收養但未辦理收養注銷,目前未滿 14 周歲的無戶口人員系棄嬰的,當事人應及時向撿拾地
公安機關報案。撿拾地
公安機關經確認 查找不到其親生父母后,按規則為當事人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當事人應憑《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將被事實收養人送到棄嬰撿拾地社會福利 機構辦理入院注銷手續,棄嬰撿拾地沒有社會福利機構的,可到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機構辦理。辦理入院注銷手續后,當事人可向民政部門申請按規則 辦理收養注銷。當地民政部門及社會福利機構不應強迫請求被事實收養人留院生活并向當事人收取辦證工本費以外的費用。
當事人可憑申領的《收養注銷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注銷。